新京报:奥运会的“公平”与“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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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 04:57 新京报 |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体育法规和竞技运动竞赛规则的制定受人们对竞技运动竞赛规律认识的限制,与迅速发展的现代竞技体育运动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此,任何体育法则都存在着滞后性,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 近日,雅典奥运会赛场上有关金牌失而复得的事件接连发生。如何看待奥运会赛场上屡屡发生金牌失而复得现象?在我看来,如果说这里所指的金牌的“失”的原因,多是由
“友谊、团结和公平”是奥林匹克运动宗旨的体现;“以公正、正当、光明正大的精神道德进行竞赛”是FAIRPLLAY”体育精神的本质要求。是否弘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体现了现代体育精神实质,是衡量奥运会举办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热爱奥林匹克运动的人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然而,从古希腊的奥林匹亚竞技场到近现代奥运会赛场,始终都同时存在着公平与不公平。 古希腊奥运会上,男性裸体参加奥运会的目的之一,是让人们抛开显示贫富、贵贱、尊卑的服饰世俗偏见的影响,使参加者能平等地、纯粹地进行运动技能及素质的较量,是古奥运会公平性的一种体现。但在当时,歧视女性,禁止妇女进入赛场,女性连观看比赛的权利也没有,这在今天看来又是极不公平的。 近、现代的奥林匹克运动中,人们在参加奥运会时,虽然不会受到性别、民族、种族、宗教、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歧视和限制,有平等参与的权利,但是却无论如何也摆脱不开由于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差异所造成的奥运会竞赛的不平等性。对于科技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运动员的训练条件和自身装备显然不如发达国家,对于来自贫富不同国家的运动员来讲,所谓的公平竞赛或许仅仅是指比赛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法则是现代社会的调节器。体育法规和竞技运动竞赛规则,是维持奥运会竞赛秩序的前提条件,是运动员竞赛权利的保障,是对运动员违规行为约束的力量,是代表公平、实施公正竞赛的法则。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体育法规和竞技运动竞赛规则的制定受人们对竞技运动竞赛规律认识的限制,与迅速发展的现代竞技体育运动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此,任何体育法则都存在着滞后性,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 由此看来,在奥运会体育竞赛中“公平”与“不公平”如同一对结伴而行的情侣,矛盾地统一于奥林匹克运动中。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存在;公平是在同不公平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弘扬现代体育精神,任重而道远。阎旭峰 作者为北体大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