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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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23:03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关于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科字(199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各行业体协,国家体委各业务司、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我委发布了《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体办字(1995)68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 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请各单位将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情况填写在“反兴奋剂机构”登记表(附件一)中,单位盖章后于八月三十日前报送我委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教司)备案。今后如有变动,请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 二、各单位明确反兴奋剂机构或指定专人后,请将工作计划及工作职责速报我委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今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反兴奋剂委员会书面汇报当年反兴奋剂工作情况。 三、各单位运动员接受国际体育组织的飞行检查后,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将情况填写在“赛外兴奋剂检查情况报告表”(附件二)上,一式两份在3日内报告国家体委有关业务司(或项目管理中心)和反兴奋委员会办公室。运动员在境外训练或比赛时接受兴奋剂检查,回国后应在一周内由领队将情况填写“国际比赛兴奋剂检查情况后报告表”(附件三)上,一式两份报告上述单位。 四、为便于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我委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检查处启用了专用图章,式样附后(附件四)。 五、各单位在实施《暂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件:1、反兴奋剂机构登记表(略) 2、赛外兴奋剂检查情况报告表 3、国际比赛兴奋剂检查情况报告表 4、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办公室检查处专用章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