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贯彻有关反兴奋剂规定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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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14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中国游泳协会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游联有关反兴奋剂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严肃处罚违禁行为,保证游泳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1号令》)和国际游联颁布的《国际游泳联合会兴奋剂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游泳协会所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凡被国际兴奋剂检测机构检测为尿样呈阳性者,除执行《规则》规定的处理程序和处罚决定外,还将根据《1号令》做进一步处罚。对违禁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教练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和处罚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执行。 第四条 凡被国内兴奋剂检测机构检测为尿样呈阳性者,处理程序按《1号令》执行。对违禁运动员的处罚,依据《1号令》和《规则》执行。对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罚,依据《1号令》执行。 第五条 凡被国际或国内兴奋剂检测机构确定为A瓶尿样呈阳性者,立即暂时停止其参加一切国内外比赛。暂时停赛期自采集尿样之日起,至正式处罚通知下达之日止。 第六条 对违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中国游泳协会有权给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从重处罚或附加处罚。必要时可对首次违反《规则》DC9.1.1规定的人员给予终身禁赛和终身停止教练工作的处罚。 第七条 凡受到暂时停赛或禁赛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在处罚执行期间和受处罚的年度内,不予晋升技术等级、技术职称,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凡受到暂时停赛或禁赛处罚的教练员,其工作安排应受到注册单位的严格控制,工作内容须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第九条 游泳项目执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关于在体能类项目中进行赛前血液检查的试行办法》。 第十条 受到处罚的人员和单位必须执行中国游泳协会的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中国游泳协会有权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一条 受到处罚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上缴罚款。否则,将停止该协会该项目年度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游泳协会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