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游泳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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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13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体游字[2003]017号 关于加强游泳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北京体育大学:
为切实贯彻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文件精神,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力度,现将进一步规范运动员异地训练及注册管理等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异地训练地址上报有关规定如下: 按照体游字[1999]282号文件要求。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如离开其常驻地48小时以上,其主管单位应在运动员离开常驻地的48小时之前,以传真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查处及中国游泳协会报告运动员的离开时间、去向及前往地点的详细地址等。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运动员未能接受赛外检查的,将按照体科字(1995)203号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查处联系人:陈志宇,传真:010-64912136。中国游泳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联系人:袁昊然,传真: 010-67020312,电话:010-67020304,13801266562。 二、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队运动营养保健品、药品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在国家游泳队训练的运动员提供任何运动营养保健品和药品。凡有特殊需要的,须向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明确实不含任何违禁药物,经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凡2003年度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优秀运动队游泳运动员,必须参加本年度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比赛。因故未参赛的运动员,其所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游泳协会说明情况,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备案。如未说明情况的未参赛运动员将取消2004年度注册资格。 四、凡未经注册所在单位许可,擅自离开训练常驻地的优秀运动队注册运动员,其注册代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游泳协会报告,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备案。 五、为确保中国游泳协会与各地方游泳协会之间的联络畅通,加快有关文件与各种信息的传送速度,现建立游泳协会与各单位游泳队之间的电子邮件联络。请各游泳队申请专用的电子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于2月10日前将邮箱地址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上报。邮件负责人应及时查阅信箱,并在收到协会邮件后及时回复。 凡游泳中心下发及各单位上报的正式文件,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电子邮件只作为辅助通讯方式,运动员异地训练报告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中国游泳协会各专用电子邮件地址如下: 游泳部专用信箱:swim@chinaswim.org.cn 反兴奋剂委员会信箱:csa_dopingcontrolbox@chinaswim.org.cn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