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反兴奋剂规定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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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09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严肃处罚违禁行为,保证中国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一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1号令》)和国际汽车联合会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汽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所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和会员单位、俱乐部、车队、赛车场。 第三条 车手所在车队及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车手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必须当场收缴非法兴奋剂,并按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条 凡被国际兴奋剂检测机构检测为尿样呈阳性者,除执行《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和处罚外,还将根据《1号令》做进一步处罚。对违禁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处罚将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1号令》执行。 第五条 凡被国内兴奋剂检测机构检测为尿样呈阳性者,处理程序按《1号令》执行。对违禁运动员的处罚根据《1号令》和《规则》执行。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罚将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1号令》执行。 第六条 凡被国际或国内兴奋剂检测机构确定为A瓶尿样呈阳性者,立即暂时停止其参加一切国内外比赛。暂时停赛期自采集尿样之日起,至正式处罚通知下达之日止。 第七条 凡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正式注册的车手均有义务按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八条 对违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中国汽联有权给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从重处罚或附加处罚。必要时给与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九条 凡受到暂时停赛或禁赛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在处罚执行期间和受处罚的年度内,不予晋升技术等级、技术职称、,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受到处罚的人员和单位必须执行中国汽联的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个人和单位,中国汽联有权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一条 受到处罚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缴纳罚款,否则,将停止该单位的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