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反兴奋剂工作暂行规定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07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本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行业体协、协会、俱乐部的现代五项运动队,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处罚的设定不低于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现代五项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应严肃、公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严肃处理下列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一)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和在兴奋剂检查中作弊等不正当行为。 (二)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指导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三)针对运动员制造、试用、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 (四)为上述活动筹集或提供经费。 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兴奋剂:指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二)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指使用或企图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改变兴奋剂检查结果的行为。 (三)一类兴奋剂:指根据国际现代五项联盟规定受到最长年限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四)二类兴奋剂:指根据国际现代五项联盟规定受到最长年限以下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 (五)相关单位:如在赛外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如比赛期间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如代表国家队参赛,其相关单位的确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处罚的规定 第七条 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一类兴奋剂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当行为的,将按协会章程对该运动员及相关单位、个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1.凡在比赛期间被查出的,取消该次比赛成绩; 2.第一次发生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 3.第二次发生时,给予终身停赛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按照上款规定给予处罚,并处以不少于10000元的罚款; 2.如未发现直接责任者,给予主管教练员不少于1年的停赛处罚和4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如该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第2例上述违禁行为,终身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3.如违禁运动员的年龄不满18周岁,将从重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罚: 1. 给予警告和追加2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 2. 同一单位(不分男、女,下同)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发生第2例上述违禁行为,给予该单位不少于1年(从第2例检查呈阳性时开始)的停赛处罚。 第八条 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二类兴奋剂阳性,对该运动员及相关单位、个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1. 凡在比赛期间被查出的,取消该次比赛成绩; 2. 第一次发生时给予警告和不超过2年的停赛处罚;再次发生时均按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1. 对直接责任者按照上款规定给予处罚,并处以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 2. 如未发现直接责任者,给予主管教练员警告和不少于5000的罚款;如该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第2例或2例以上的上述违禁行为,按每2例计为1例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罚: 1. 给予警告和负担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 2. 对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上述违禁行为,按每2例计为1例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第九条 运动员应按要求向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及有关部门上报训练常驻地,训练地点如有变化应随时上报,以便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如运动员违反有关规定未能按时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对该运动员及其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第一次发生时给予警告和不少于3个月的停赛处罚,再次发生的均按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按照上款规定给予处罚; 2.如未发现直接责任者,给予主管教练员警告和不少于3个月的停赛处罚;如该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第2例上述违禁行为,给予不少于1年的停赛处罚和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发生第3例及其以上的上述违禁行为,均按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罚: 1.第一次发生时给予警告和负担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 2.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上述违禁行为,按每2例计为1例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款的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单位,将参照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将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在全运会周期内(从上届闭幕至下届开幕前)发生4例以上(含4例)一类兴奋剂阳性(包括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等),取消该单位下一届全运会的参赛资格。每2例二类兴奋剂阳性按1例一类兴奋剂阳性累计。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 2.为改变兴奋剂检查结果企图行贿、在有关调查中提供伪证以及包庇、纵容使用兴奋剂的; 3.在兴奋剂检查、检测或处罚等公共活动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等渎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从中获得经济收入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经营收入或所提供经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对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的处罚程序: (一)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在接到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报告后,将立即与运动员本人及其有关单位取得联系。 (二)运动员及其有关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指工作日)向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提交书面说明,并确认是否进行B瓶复检。 (三)在确定要求复检后,经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同意,由兴奋剂检测中心在确认复检要求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复检规定完成 B瓶检查。 (四)接到兴奋剂检测中心复检结果报告后,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将立即通知到运动员本人及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和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五)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将在当事人提出要求的10日内召开听证会。 (六)必要时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可进行调查。 (七)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罚规定,经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八)全国运动会的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九)国际体育组织检查出我国现代五项运动员兴奋剂阳性结果或其他使用兴奋剂行为时,按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其他处罚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八条 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单位可根据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 (一)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如对兴奋剂检查的样品收集过程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在样品收集过程结束前提出申诉,或向在场的兴奋剂检查官员提出申诉。如未提出申诉,则被视为放弃对样品收集过程的申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么地点接受检查或弄错时间为理由提出的申诉。 (二)如对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其他违禁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如当事人对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对其他处罚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现代五项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