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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赛艇协会联合会反兴奋剂条例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7:48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国际赛艇协会联合会反兴奋剂条例

  第七章 反兴奋剂条例

  第八十一条 反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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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奋剂是被严格禁止的。

  赛艇运动中的反对兴奋剂活动是接受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的管理。国际赛联代表大会已正式采纳该条例作为国际赛联的规则,并且国际赛联理事会有权利通过相应的附则进行阐明和(或)补充。

  在赛艇运动中,如破坏兴奋剂规则规定,在有关的案例中,处分可延伸至对所有比赛的终身禁赛。

  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及其附则和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当有违反时生效。

  第八十一条 附则 反兴奋剂

  1. 预防

  通过赛艇运动教育运动员和其他所有各方体育道德行为和兴奋剂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影响,理事会连同有关各方为鼓励尊重体育道德行为而工作。理事会颁布制定的规则来保护运动员免受兴奋剂的危害和确保公平竞争。

  2. 适用范围

  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和当前附则阐明和补充适用于下列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比赛:

  ——国际赛联世界锦标赛

  ——洲际锦标赛、地区性运动会和奥运会预选赛

  ——国际赛艇比赛和国际赛艇项目比赛(包括赛艇世界杯赛、国际机械赛艇比赛和国际车槽赛艇比赛)

  ——奥运会赛艇比赛(如国际奥委会未给予别的规则)

  适用于国际赛联批准的进行赛外检查和根据下面本附则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其他机构和组织的程序。

  3. 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的检查

  3.1 国际赛联可委托其他组织,比如国家协会、国家代理机构、专业公司等等,以国际赛联的名义进行兴奋剂检查。

  3.2如果这些兴奋剂检查和程序实际上遵照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的规定,国际赛联将承认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国际奥委会、其他单项体育协会、地区体育组织、国家协会及代理机构和其他机构和组织(无论他们代表国际赛联与否)所进行的任何检查(和可能给予的处分)。特别是,根据以上所讲的条例这种违反必须一种犯规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给予听证的权利,并可为自己进行口头和书面的辩护。

  3.3 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将检查所有这些案例,并可修改处分(那些过轻或过重的处分,也可对那些没有处分的进行处分),以确保所给予的处分适当和确保始终如一地平等对待全世界参加赛艇运动的运动员。尤其是组织委员会(例如,国际奥委会的奥运会组委会)就其自身相关的比赛单独做出处分的决定,并没有权利进行进一步的禁赛或其他处分时,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将进行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接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继续处理。这意味着,如果有关运动员在以前组织委员会没有做到的或对他的怀疑被拒绝,他可不再怀疑样本程序和/或进行结果分析的有效性了。

  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也可干预其他机构或组织要处理而过去又没处理的相关赛艇运动员的案例。

  4. 赛外和赛期兴奋剂检查

  4.1 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或组织委员会所在的国家协会可要求在上述提到的所有比赛中进行检查。在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的批准下进行这样的检查。

  4.2 执行委员会也可指令国际赛联会员协会的任何运动员进行赛外检查。

  4.3 根据本附则第九条定义的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任务,执行委员会监督其活动。

  5. 运动员的义务

  任何人参加由国际赛联或会员协会举办的赛艇比赛或其他体育比赛以及为备赛而进行的训练时,同意并参加所有方式(血液、尿液、气体等)的兴奋剂检查,在反兴奋剂委员会要求下,由专门为此指定的兴奋剂检查人员进行的医务、临床和生理检查,旨在发现人体中可能存在禁用药物和发现可能采用的违禁药物或手段。

  6. 国家协会的义务

  6.1 每个国家协会必须直接或通过他们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他们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或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对他们的运动员定期进行赛期兴奋剂检查和赛外兴奋剂检查。

  6.2 无论法律结果怎样,也不管哪个机构对他们国家的运动员和在他们国家的外国运动员进行的兴奋剂检查,每个国家协会应马上书面向国家赛联报告兴奋剂检查的任何阳性结果以及其他任何兴奋剂事件。根据国际赛联附则和法规,国家协会必须做出相应的处分。

  6.3 此外,每年1月31日前,每个国家协会应向国际赛联执行主任提供一份有关上一年度已对其运动员进行的反兴奋剂检查的报告,指出:

  ——进行检查的次数

  ——检查的范围(青年或成年、赛期检查和赛外检查、国家协会的检查和由其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查)

  ——检查结果和分析结果呈阳性或其他兴奋剂事件所给予的处分。

  6.4 任何希望在国际赛艇比赛中进行兴奋剂检查的国家组织或类似的团体,必须通过有关国家协会并经过该国家协会的批准。

  7. 关于赛外检查时国家协会的义务

  7.1 每年1月31日前,其运动员参加过上一年度的国际赛联世界锦标赛、洲际赛艇锦标赛、奥运会预选赛或奥运会赛艇比赛的每个国家协会,必须向国际赛联执行主任提交一份在未来的12 个月内计划派其国家队参加的训练营和比赛的完整的清单(此清单应注明训练营和比赛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国际赛联所需要的其他任何信息。

  上述清单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通知国际赛联执行主任。

  7.2 在过去的三年里,任何已参加过国际赛联世界锦标赛、洲际赛艇锦标赛、奥运会预选赛或奥运会赛艇比赛的运动员,或目前在国家训练计划中进行训练的运动员,在本年度内将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

  7.3 所选择进行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自己拒绝接受检查或没有检查报告,该运动员将视作呈阳性C级物质(合成代谢类固醇)。

  那些不能彻底、正确执行的检查必须马上通知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

  国际赛联执行委员会将对任何未能成功进行检查的协会、组织或个人给予处分。

  7.4 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该运动员未能到场接受检查有可靠的论据,而且该运动员此后必须在反兴奋剂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定期的检查。执行委员会可对7.3款规定的那种情形停止做出处分或从轻处分。

  8. 兴奋剂检查的费用

  8.1 对于赛期检查的所有费用由竞赛组织委员会或赛事举办国的国家协会承担。

  国际赛联指令的赛外检查:

  a)有关国家协会将向反兴奋剂委员会指派的或由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检查工作人员,提供从最近国际机场到比赛地的往返交通费用和食宿费。

  b)其余检查工作人员的旅行费和实验室分析和样本运送的费用由国际赛联承担。

  9. 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

  9.1 组成

  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将由以下人员组成:

  ——运动医学委员会主席任此委员会主席,如果必要时,他将有权决定投票并有投票权。

  ——由理事会指定的运动医学委员会的一名医生

  ——竞技赛艇委员会主席

  ——国际赛联执行主任(有投票权)

  本委员会可聘请专家处理有特殊困难的案例。

  9.2 职能

  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承担下述任务:

  a)准备和监督反兴奋剂检查(赛期检查和赛外检查),为此,它应:

  1. 确定可能进行检查的赛艇比赛。年初向有关组织委员会通知进行检查的可能性。并必须提出准备进行这些检查的预算。

  2. 确定必须进行检查的赛艇比赛。为这一选定保守秘密,而且在比赛开始前四十八小时内才通知比赛的组织委员会。

  3. 确定训练期间进行检查(赛外检查)的国家的数目、要检查的协会和每个国家中取样的数量,以及要检查运动员的姓名。

  b)为进行检查做出必要的安排(器材和检查人员的旅行等)。

  c)挑选检查官员,也可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检查。

  d)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其他国际单项联合会和反兴奋剂代理机构进行合作。

  e)对一年中对运动员进行的反兴奋剂检查进行统计分析并公布这些检查结果。

  f)与理事会(附则第1条)共同教育缺乏职业道德的国家协会和运动员,宣传兴奋剂对身体有害健康的影响以及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g)随时修订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

  h)鼓励国家协会与全国的反兴奋剂机构在对运动员进行检查和教育时进行合作。

  i)就赛艇运动的反兴奋剂形势经常向理事会报告。

  10. 国际赛联的代表和检查工作人员的挑选及其职能

  10.1如可能,国际赛联的代表与检查工作人员应属不同国籍。在赛艇比赛中进行的每次反兴奋剂检查,他将到场。国际赛联代表的职能是根据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确保兴奋剂检查程序正确地进行操作。

  10.2 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将指定这名代表,原则上,他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10.3国际赛联的代表缺席时,比赛的仲裁委员会主席将指定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国际裁判)担任此职。

  10.4检查由以下人员进行:

  ——反兴奋剂委员会指定或同意的一名检查工作人员,或

  ——执行委员会承认的反兴奋剂代理机构的一名代表,他受执行委员会雇佣进行此种检查。

  11. 运动员的挑选——比赛期间的检查

  11.1 国际赛联的代表将决定挑选受检运动员的基本方法。做出此决定时可依据若干准则:

  a. 比赛成绩(例如,第一名到第四名)

  b. 在全体参赛运动员中抽签(抽出比赛轮次、道次或舟艇在比赛中获得的名次,然后是舟艇内的坐次)。

  c. a和b的结合

  d. 被怀疑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

  11.2 受检运动员的挑选是在当天的比赛开始前(上面d种情况除外)由国际赛联代表和检查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然后应按照兴奋剂检查程序为挑选到的运动员准备检查通知单和检查表。挑选和通知的信息在运动员接到检查通知前必须保密。

  11.3 只有反兴奋剂委员会成员、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的成员或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指定的代表可批准附则11.1d款的检查。

  11.4 由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或国际赛联的代表指定的助手之一(该助手在有关的一轮比赛开始后就应等到通知单)在运动员刚一离开舟艇后就通知运动员接受检查。然后把通知单交给运动员。

  11.5该运动员最多于一小时后报到接受检查。他将一直由交给他通知单的助手陪同。

  12. 运动员的挑选——赛外检查

  12.1 接受赛外检查的协会应从以下协会中挑选:

  a. 在上一年度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奥运会赛艇预选赛或奥运会赛艇比赛的协会;

  b. 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应挑选受检的协会。特别是因为他们没有定期和有效地进行的全国性赛外检查的协会。

  12.2 应从每个国家在前三年曾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名单中或那些目前在国家队进行训练的运动员中挑选受检运动员。

  12.3 这些挑选是保密的。

  12.4 原则上,在不公开宣布的基础上进行赛外检查。可由执行主任向国家协会通知检查工作人员到达的时间和要受检的运动员姓名,但是这一通知将在检查工作人员到达前不超过48小时发出。

  13. 对比赛期间检查的指导

  13.1 由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指定的国际赛联的代表应在比赛开始前向赛会组织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和(或)国家协会的代表报到,报到时并应:

  a. 出示他的正式文件(身份证或护照),

  确信准备用检查的设施和器材能满足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的要求。13.2 检查期间

  a. 检查工作人员应确保检查的操作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并无损于运动员的尊严。

  b. 除授权的检查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陪同)、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代表、受检的运动员、所选择受检运动员国家协会的成员(最好是医务委员会成员)以及在必要时有一名口译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检查站。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指定的服务人员或官员或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兴奋剂检查站。

  13.3 当需要时,每次检查从头至尾应由检查工作人员在国际赛联的代表陪伴下完成。如为达到检查的要求而需长时间等侯时,可能出现运动员不能原来已经安排好的交通工具返回运动队或返回驻地。在此情况下,组织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该运动员安排食、宿和交通并陪同检查工作人员。

  13.4 当某运动员在必须参加当天的另一轮比赛(比如上午的半决赛,下午的决赛)前未能达到检查的要求时,他应有机会在他必须参加的该轮比赛开始前90分钟离开检查站。该轮比赛结束后,他必须立即返回检查站,如不返回,他将作为未完成检查记录在案。当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时,运动员必须一直与所指定的国际赛联检查工作人员陪伴在一起。

  13.5 如果所挑选的受检运动员在他参加比赛后遇到需要住院的医疗问题时,领队应立即通知国际赛联的代表并提供住院证明。否则,将作为未完成检查记录在案。国际赛联代表将随机挑选受检的同一舟艇的另一成员代替该运动员。

  14. 通知运动员的程序

  14.1 兴奋剂检查的程序是从正式通知运动员必须提交一份反兴奋剂报告开始的。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将确定什么时候检查可以结束。

  14.2 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官员和国际赛联的代表负责通知受检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并将指定和监督所安排的陪伴人员。联系受检运动员并陪伴他们一起到兴奋剂检查站。

  14.3 兴奋剂检查陪伴人员必须在通知受检运动员后陪伴并观察该运动员一直到达检查站,转交给兴奋剂检查人员为止。

  14.4 一旦所选定的运动员已经开始了比赛,兴奋剂检查人员把检查通知单发给指定所选运动员的陪伴人员。

  14.5 建议受检运动员一离开舟艇就马上进行检查,陪伴人员应保证把检查通知单送给受检运动员。由国际赛联检查委员会的成员(国际赛联的裁判员)帮助确认通知单的送达。

  14.6 自兴奋剂检查通知单送达起,陪伴人员开始通知时间同时该运动员将在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单应复印,一份由运动员保留而另一份原件由陪伴人员交回兴奋剂检查站。

  14.7 运动员接到通知单后最多不超过一小时(60分钟)要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并检查。

  14.8 如果运动员拒绝接收和/或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签字,或不能像在14.7章节规定的那样在指令的时间范围之内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那么所有这些事情将在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表上记录注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兴奋剂检查人员将根据14.2至14.7章节中所描述的程序规定,记录该运动员未能接受检查。将由兴奋剂检查人员和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的代表在这个文件上签字。国际赛联的执行主任将马上通报这些情况,并将召集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4.9 一名(运动队教练、运动员代表团的队医或队友)人员可陪伴运动员到兴奋剂检查站,并可观看除排尿外的全部过程。为了能够进入兴奋剂检查站,应发给该陪伴人员一个兴奋剂检查通行证。该陪伴人员应有适当的认可并应与受检运动员是同一个代表团,除了特殊情况外,该运动员可选择另外一个协会的成员。

  14.10 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应有运动员的姓名、认可的编号,如果通知单上有空的话,当运动员报到兴奋剂检查时,陪伴人员的说明应在通知单上呈现出来。在通知单上必须写出清楚的注意提醒运动员,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限制范围内报到检查,可能出现的后果。

  14.11 当到达兴奋剂检查站后,运动员、陪伴人员和兴奋剂检查陪同人员将在检查站向兴奋剂检查人员验明身份。检查人员确认收到了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记录下所选择的运动员到达的时间,签字的同时用正式文件(护照或身份证)进一步核实该运动员的身份。

  14.12 在兴奋剂检查记录上注明该运动员实际到达时间和身份的验证。

  14.13 在兴奋剂检查官员的监视之下,运动员及其陪伴人员等候在兴奋剂检查站的候检室内,直至运动员被传唤到检查区。在检查取样期间,可以对运动员及其任何私人物品和陪伴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衣服、包等)随时进行搜查,以证明无作弊行为。

  14.14 在兴奋剂检查站内,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不允许照相、录象或录音。

  15. 取样程序

  15.1 任何国际赛联的赛期检查和赛外检查在开始之前,国际赛联执行主任或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指派的一名成员将保证所有样本采集、储存、运送材料和填写表格都符合当前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

  15.2 除了所选定的运动员和陪伴人员外,只允许下列人员进入兴奋剂检查站:

  a)国际赛联的代表;

  b)兴奋剂检查人员;

  c)兴奋剂检查技术人员;

  d)陪同人员;

  e)一名翻译(如果需要时)。

  15.3 在确保所选择运动员的正确身份之后,兴奋剂检查人员将使用经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的反兴奋剂检查表格,开始对运动员进行检查,并将马上记录下该运动员到达兴奋剂检查站的时间。

  15.4 兴奋剂检查人员将保留从陪同人员接收来的兴奋剂通知单,并把复印件返回给运动员。当所有项目都完成后,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原件应附在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记录上。

  15.5 兴奋剂检查站应在透明密闭的袋子里有下列可随意使用的供应品:

  a)收集用的容器,

  b)样本检查器具,

  c)部分样本检查器具。

  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将在每年年初确定在该年度所使用器材(以上提到的)的品牌和式样。

  15.6 在兴奋剂检查站里运动员喝饮料的数量不限(矿泉水、软饮料等)。应由组织委员会提供这些不含酒精不含可卡因的饮料,而且必须用密封的玻璃瓶或铝制易拉罐提供给运动员。运动员饮用其他饮料时责任自负。

  15.7 该运动员只有在国际赛联的代表或兴奋剂检查官员的陪同下才能离开检查站。否则他必须返回完成这次兴奋剂检查。

  15.8 该运动员必须从至少两个以上供检查使用的收集容器和样本检查器具中各挑选一种。

  15.9 在挑选完一个收集容器之后,该运动员应查看该容器的是否使用过,是否是空的和干净的。然后他应在兴奋剂检查人员或检查官员指派的与该运动员同一性别的人员的监督之下,去厕所向收集容器里排出至少75毫升的尿液。该运动员排尿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检查人员应亲眼目睹其排尿。该运动员所穿的任何直接妨碍检查人员观察排尿的衣物应脱掉。在收集到所要求数量的尿液之后,该运动员应封盖上容器,并返回兴奋剂检查站检查区。

  15.10 如果该运动员已经提供了所要求的至少75毫升的尿量并返回检查站检查区,该运动员将选择一个样本检查器具,打开它并放置在他面前的桌子上。该运动员将检查尿液检查瓶以确保它们是空的和干净的。

  该运动员将把收集容器中大约三分之二的尿液装入A瓶,三分之一装入B瓶,少量的尿液仍将保留在收集容器里。接下来,该运动员拧紧密封好这两个瓶子并检查不漏尿液。兴奋剂检查官员在该运动员的允许下可帮助略述在本段中的操作程序。

  在A瓶和B瓶已密封完毕后,马上把所有剩余的尿液处理掉。从这时起国际赛联成为装在A瓶和B瓶中尿液的所有人。

  15.11 兴奋剂检查官员将检测剩在收集容器中尿液的比重和PH值。尿液的PH值不小于5也超过7,其比重应在1.005以上。如果尿样不符合这些标准,则可由国际赛联的代表或兴奋剂检查人员要求再取一份尿样。但是,只有在实验室里开启装有尿样的A瓶和进行尿液的比重和PH值的测量之后,根据尿样的分析结果才允许再取样。

  15.12 该运动员将向兴奋剂检查人员报告在前三天其可能已服用的任何药物和营养补充。兴奋剂检查官员将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记录下这些说明。

  15.13 兴奋剂检查官员将检查瓶子和运送容器上的编号是否与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登录的一致。该运动员将把A瓶和B瓶分别放到运送容器中并认真地拧紧盖子,而且兴奋剂检查官员将核实是否完全密封好。

  15.14 该运动员将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签字,证明整个检查程序根据上面的规则规定完成的。任何由该运动员或陪伴人员确认的调整将被记录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否则,在下面程序中发现不正确后,该运动员也无权提出调整的要求。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也将由兴奋剂检查官员、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的代表签字,如有陪伴人员(和/或有关国家协会的代表)也应签字。将给该运动员一份兴奋剂检查记录的复印件。

  15.15 如运动员拒绝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签字,他必须提出书面的拒签理由。

  15.16 如该运动员拒绝提供尿液样本,国际赛联的代表应向其指出可能出现的后果。如果该运动员仍然拒绝,这样的事实将作为不服从检查程序或不寻常情形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记录下来。并由兴奋剂检查官员和国际赛联的代表签字。该运动员及其陪伴人员必须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签字并确认拒绝提供尿样。国际赛联的代表将负责把此事通报给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和国际赛联执行主任,同时他们将采取适当的措施。

  15.17 如果该运动员提供的尿样不足所要求的75毫升,该运动员将一个样本器具并把收集容器中的尿液装入瓶子中。然后,该运动员拧紧瓶子并检查是否会漏出尿液。该运动员将检查在瓶子上和盛装样本的容器的编号是否相同。接着把尿量和编号记录在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并且该运动员应签字确认。最后,该运动员把瓶子放到盛装样本的容器里然后全部关上。兴奋剂检查官员将核实已密封好了。兴奋剂检查官员可经该运动员的同意帮助略述在本段中的操作程序。该运动员将带着盛装样本的容器返回侯查室直至他能够再次排出尿液。当该运动员准备再次排尿时,他将带着盛装样本的容器返回检查区,把盛装样本的容器交给兴奋剂检查官员,兴奋剂检查官员将检查盛装样本的容器是否完整无缺以及核实是否与兴奋剂正式记录上的编号一致。接着该运动员将选择一个新的收集容器到厕所排尿。该运动员返回检查区打开盛装样本的容器并装入尿样。如果尿样加在一起还不足75毫升,他将选择一个新的盛装样本的容器并重复本段所述的程序。当整个尿样还不足75毫升时,取得尿样将按照上面15.13款至15.17款所述的程序继续进行。

  15.18 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的原件连同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一起放在一个信封里,而复印件放在另外一个信封里,在信封外写上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上的编号以及密封运送容器上的编号,这两封信都应封上。国际赛联的代表将负责把这两封信带给国际赛联执行主任。除非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主席批准打开这两封信。否则,这两封原件和复印件的信应封好并放在不同的信封里。

  15.19 在每个兴奋剂检查结束时,运送A瓶和B瓶尿样的容器应放在不同的A和B运送容器里。兴奋剂检查正式记录的相应的实验室尿样副本也应放在不同的信封里,并放在装有A瓶尿样的运送容器里。接着每个运送容器按号码密封好。

  15.20 根据本附则16款的程序规定,已收集到的样本应尽快地运送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实验室进行分析。

  15.21 赛外检查的指导

  赛外检查包括取样、运送和分析程序,并执行相同的规则。

  16. 样本的运送和接收

  16.1 完成兴奋剂检查运送表并连同密封的运送容器一起交给兴奋剂检查信使,从此后,所指的信使是管理在兴奋剂检查站收集到的样本并储存和运送到兴奋剂检查实验室。在这个表上的记录包括信使的签名和委托编号,运送容器的密封编号,运送容器运来的地点(比赛举办地)和离开的时间。由值班的国际赛联的代表和兴奋剂检查官员在兴奋剂检查运送表上签名。国际赛联的代表将负责把兴奋剂检查运送表原件送给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信使应拿着由实验室主任或由他指定的实验室成员连署的兴奋剂检查运送表的复印件。

  16.2 信使不得耽搁,把密封的运送容器带到兴奋剂检查实验室。在实验室将由实验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实验室成员检查信使的身份和封铅,并将记录运送容器到达的时间,检查运送容器及其封铅是完整无缺,把这些事实记录在兴奋剂检查运送表的复印件上,并保留这份运送表。在实验室拆封并打开A运送容器之后,在此要检查运送容器及其所记录的编号。在主任或实验室主任的指导下,装有B样本的运送容器将保持密封留在实验室里,只有经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的批准才能打开。

  17. 样本分析

  17.1 在样本送达兴奋剂检查实验室后,应尽快完成样本分析。

  17.2 根据国际奥委会运动医学委员会已批准的方法进行样本分析。

  17.3 只有在国际奥委会注册的实验室可进行鉴定可能使用兴奋剂的案例的分析。有关实验室将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挑选。

  17.4对比赛期间样本分析旨在调查是否使用现行的国际奥委会禁用药物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和药理学的作弊法。

  对赛外检查的尿检的分析旨在调查是否使用国际奥委会清单中的下列物质:C 1类(合成制剂和有关化合物),1d类(利尿剂和有关化合物),1e类(肽激素和类肽激素以及由这些物质派生的所有有关激素)和2类(所禁止的兴奋剂方法)。

  17.5 除了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外,在样本分析期间可允许进入实验室的只有下列人员:

  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或由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特别授权的人员。

  17.6 如果样本A的分析表明违反了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条例和/或国际赛联反兴奋剂附则,那么:

  a)实验室主任马上把检查的结果书面通知国际赛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席,其中包括结果详细报告和相关分析的文件;

  b)每个参与检查的人员应保守秘密,泄露机密将受处分或依法受到处分;

  c)整个过程中应对国家和运动员的名字保密。在做出最终裁决和通知所有有关各方以前,决不可透露出这一阳性案例、运动员身份和给予的处分。

  d)每个宣布为阳性的A瓶尿样必须视为违犯兴奋剂附则的科学证据,并应法令推断为有意的行为。

  17.7 国际赛联执行主任将用密件向受到怀疑的运动员的协会通告A瓶尿样分析的结果。通知中将说明:

  a)运动员将要经历的程序;

  b)在这一程序中运动员的权利,尤其是知晓权和被帮助的权利以及监督下的分析的可能性;

  c)将要给予的处分;

  d)申诉程序。

  d)申诉程序。

  17.8当“A”样本是阳性时,A结果则是阳性的,国际赛联将马上开始执行纪律程序。国际赛联可临时和暂时停止涉嫌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直至开始执行这样纪律措施,即是否要求对B样本做出分析。

  调查委员会一旦把此案件移交给执行委员会,则只有执行委员会主席可以评论临时和暂时停止涉嫌运动员比赛的决定。

  18. 监督下的分析

  18.1协会和(或)涉嫌运动员可要求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安排对B样本进行一次监督下的分析。国家协会必须在收到A样本分析结果七日之内提出这种请求,否则,该要求将不予以受理。在后一种情况或如果未提出进行监督下的分析的要求时,A样本的分析结果将是最后的结果。

  18.2 监督下的分析是为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应在收到运动员和(或)其协会书面要求后21日内进行,而且,如果在分析A样本的同一个实验室进行B 样本的分析,则由该实验室另外的样本分析人员操作。如果这种情况不可能时,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与涉嫌运动员的协会协商后必须为此选择一个不同的实验室,对B样本进行分析,这种分析:

  a)必须验证尿瓶的状况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密封口原封未动;

  b)如认为是阳性案例,必须与A瓶尿样的分析结果一致。

  18.3分析B瓶尿样期间,该运动员必须被邀到场,而且可以到场(或由别人代表)并可由他挑选的一人陪同。

  18.4监督下的分析的费用应由提出此要求的人员负担,除非此分析结果否定了第一次分析的结果。这种情况将由必须支付A样本分析费用的组织委员会负担。

  18.5 如果B样本的分析未确认A样本的分析结果,将执行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第六章第三条。

  19. 阳性结果案例的调查

  19.1应指定一个调查委员会在收到A样本分析结果的二十八日之内提出一个报告。该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国际赛联运动医学委员会(他们可吸收权威性意见)主席指定的两名专家,其中包括至少一名医生。

  b)国际赛联执行主任或由竞技赛艇委员会主席代替。

  三名成员中的任何人不应来自与涉嫌运动员同一个国家。

  19.2 为确定触犯兴奋剂条例的性质、原委和严重性以及应给予的处分,调查委员会必须给予运动员陈述其与检查结果相关的原委和观点的机会:

  a)向委员会全体当面口头陈述,或

  b)书面陈述。

  19.3 该运动员可出示他认为对他的案例有帮助的任何证明,该证明要求使用相称的方式。如果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将对此作出决定。该运动员可由他挑选陪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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