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自行车联盟《反兴奋剂检查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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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7:46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国际自行车联盟 《反兴奋剂检查规章》 (1996年8月16日起执行)
导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择比赛和运动员 第三章 组织药物检测 第四章 药物检测程序 第五章 缺席与欺骗 第六章 检验分析与复检 第七章 答辩一上诉的权利 第八章 惩罚措施 第九章 世界锦标赛 第十章 分段赛与六日赛 第十一章 赛外检测 第十二章 滥用治疗药物 第十三章 最后的规定 导 言 国际自行车联盟已建立起药物检测制度(亦称为“反兴奋剂检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世界自行车运动中的药物滥用(亦称为“服用兴奋剂”)。该制度包括《反兴奋剂检查(药物检测)规章》、禁用物质与方法分类表、实施药物检测的国际比赛名单、被承认的药物检测实验室名单,以及劝阻滥用药物的宣传材料。 反对滥用药物的目的,是为了尽一切可能避免服药给正常的自行车竞赛以及运动员(特别是那些企图人为地提高成绩的运动员)的身体和心理带来负面影响。 同国际奥委会一样、 国际自行车联盟对滥用药物(“服用兴奋剂”)的定义是以这一原则为基础,即严禁使用所有属于《反兴奋剂检查规章》中提到的药物种类的物质. 使用这一定义的好处,在于它包含和禁止使用任何属于上述药物种类的新物质一一有可能专为用作兴奋剂而研制的物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章将指导旨在确定自行车运动员是否使用了任何兴奋剂或禁用方法的药物检测。 第2条 禁止使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兴奋剂分类表和禁用方法表中出现的药用物质和方法。 自行车比赛的参加者不得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即便他们认为这样做对运动成绩和健康不会产生影响。也不应该在公开场合谈论上述看法。 一旦发现运动员使用了禁用方法,或一旦药物检测证明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或任何可能干扰分析结果的物质,该运动员将受到处罚。 禁止使用血液兴奋剂和药理学、化学或物理学操作法,对使用者将按使用兴奋剂论处。 不可使用属于禁用药物的物质和禁用方法进行医学治疗,名单中特别说明的物质与方法除外。对于第二种情况,运动员有责任证明白已是出于治疗目的而使用。 第3条 兴奋剂分类表和禁用方法名单应以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公布的为准,并呈送国际自盟主席批准。一旦被采纳和公布于《信息公报》、该名单将成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该名单不必详尽无遗。为方便查看,只须持每一类兴奋列举出几个例子,然后列出名字。 兴奋剂及禁用方法名单可以包括有关各种兴奋剂的专门段落,可能还要列出其管理方式,即对违禁者将实施何种处罚方法一一可参照本规章第90条(2)款。 该名单一直适用到新名单公布为止。 第4条 本规章适用于第八条中提及的比赛。它们对所有的国家自行车协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协会都不得违背和篡改. 如果在国际竞赛日程表之外的比赛中组织药物检测,该检测也应受本规则管理。 第5条 如果是全国比赛或者是国内的赛外药物检测,则应受国家规则的管理,对于持有其他国家自行车协会证书(会员证)或国际自盟证书的运动员的处罚,只能按照举办比赛和组织药物检测国家的规则执行 这些情况要通知国际自盟,如果反兴奋剂委员会确认根据本规则可给予禁赛处罚的话,那么该禁赛的处罚在世界范围内是有效的。同时,该禁赛的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所规定的最大期限.在同样条件下,违反这些国家规则有关滥用兴奋剂的条款将被认为是违反了本规则90至92所列举的条款。 运动员可向反兴奋剂委员会陈述理由,并拥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第6条 不运用本规则管理的药物检测中发生的案例,不应当受到本规则条款的处罚。 在按本规则管理的药物检测中,如果药检结果将导致运动员受到国际自盟以外的某个权威组织的法律或规则的停赛处罚,则其罚期应从本规章规定的停赛罚期中扣除,使其不超出本规章第94条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该权威组织法律或规章的停赛罚期之长超过了国际自盟规则所规定的罚期,则按该法律或规章所宣布的停赛只在使用该法律或规章的那个国家有效。 根据本规则宣布的任何其它处罚都应予以执行. 第7条 在不会对有关重复分析、上诉和赛外药检等条款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药物检测的费用应由比赛的组织者负担。 第二章 选择比赛和运动员 比赛 第8条 将在以下比赛中进行强制性药物检测: 一、世界锦标赛、各大洲锦标赛和地区性运动会; 二、试图冲击世界纪录的比赛; 三、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指定的被列入国际竞赛日程表的任何其它比赛(A表和B表)。 综合类自行车比赛(如奥运会)所施行的药检必须采用国际自盟的特殊规则。 第9条 一、对第8条中提及的每个比赛,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都将命令其监察员挑选最多不超过10名运动员接受药检、 二、对于未接到上述命令的比赛,以下运动员将接受药检: (一)一日赛(所有项目) 通则 1.名列第一的运动员; 2.监察员任意挑选的两名运动员。 半程分段赛 1.在上半程比赛中名列第一的运动员; 2.在下半程比赛中名列第一的运动员; 3.监察员从上、下两个半程比赛中各任意挑选一名运动员。 团体赛 1.监察员从名列第一的队中任意挑选的一名运动员; 2.监察员从其他队中任意挑选的两名运动员。 (二)分段赛(所有项目,包括序幕赛) 通则 1.每段名列第一的运动员; 2.每段结束后总名次排在第一位的运动员; 3.监察员任意挑选的两名运动员。 团体计时分段赛 1.从名列第一的队中任意挑选出的一名运动员; 2.每段结束后总名次排在第一位的运动员; 3.监察员从其他队中任意挑选的两名运动员。 半程分段赛 1.在上半程比赛中名列第一的运动员; 2.在下半程比赛中名列第一的运动员; 3.下半程比赛结束后总名次排在第一位的运动员。 (三)特定计时赛 个人赛 1.前三名运动员; 2.监察员任意挑选的二名运动员。 团体赛 1.从名列第一的队中任意挑选的一名运动员; 2.从名列第二的队中任意挑选的一名运动员; 3.从其他四个队中各任意挑选一名运动员。 (四)场地赛(所有项目) 个人赛 1.第一名运动员; 2.监察员任意挑选的三名运动员。 团体赛 1.监察员从名列第一的队中任意挑选的一名运动员; 2.监察员从其他队中任意挑选的三名运动员。 (五)六日赛 1.监察员从名列第一的队中任意挑选的一名运动员; 2.监察员从其他各队中任意挑选的三名运动员。 (六)世界锦标赛、各大洲锦标赛和地区性运动会 本规章《附录l》中详细说明了世界锦标赛中应接受药检的运动员。 在各大洲锦标赛和地区性运动会上,挑选接受药检的运动员的方法与世界锦标赛相同. 第10条 在每次比赛中,监察员应抽签挑选两名运动员依次作为药检预备人选。如果恰好作为药检预备人选的运动员的比赛名次按照本规章第9条属于必须接受药检之列,或者一名运动员恰好同时符合两条参检标准,或者原定应接受药检的运动员实际上无法参加药检(例如已被送进医院治疗),在此情况下必须按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要求或本规章第9条(2)款选定参检人数。 第11条 在监察员的要求下,可以对他们指定的任何运动员进行药检。但是,接受药检的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10人。 第12条 抽签由监察员进行. 在In Line Events和分段赛上,抽签应在比赛结束前约l小时进行。 第13条 每个运动员都有责任亲自弄清自己是否必须接受药检。 比赛的组织者和监察员应保证将写明接受药检运动员号码的通知单张贴在比赛终点线处和指定的药检地点。 在(公路)计时赛中,监察员或其代表应在被指定或抽签决定的运动员比赛结束时通知他们,以便他们能立即赶到药物检测站。运动员必须在他们抵达或颁奖仪式结束后的30分钟内到达药检地点。 按其比赛名次必须接受药检的运动员,不得以贴出的通知单上没有其姓名或号码为借口拒绝接受药检。 第14条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经监察员要求,比赛组织者将指定护卫人员陪同必须接受药检的运动员去进行药检。 任何运动员都不得以陪同人员的缺席作为理由。 第15条 任何运动员都不得声称自己没有接受药检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药物检测 国家协会 第16条 比赛或冲击纪录赛事的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负责药物检测的实际组织工作,这是比赛组织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协会应保证安排好所有的工作人员(监察员、医生和护士),配备好所有的设备和器材,使得能按本规章进行药物检测。 第17条 药物检测实际组织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都将导致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被课以罚款一一每个违反规定之处罚金为10000瑞士法郎。如果比赛时间超过一天,罚金就应乘以缺陷持续存在的天数。 罚金将由国际自盟纪律委员会征收。 第18条 一旦某个比赛连续两年药物检测组织工作中都出现缺陷,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比赛从国际竞赛日程表中删除一年。 如果某个比赛被中止一年后、重新举办时药检工作中又出现缺陷,该比赛可再被停止一年。 第19条 如果是因为比赛组织者所属国家协会药检组织工作中的缺陷,使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按本规章第20条(第二段)任命的监察员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该国家协会亦应支付其损失和开销。 监察员 第20条 药物检测应在一名监察员的监督下进行。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推荐,为上述比赛(A表)和冲击纪录的赛事指定监察员。在紧急情况下,应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监察员。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应将该任命通知比赛组织者 所属的国家协会。 就所有其他比赛而言(B表),应由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任命监察员,并可指定和承认监察员为其国内代理人,管辖滥用药物问题。 第21条 监察员将执行本规则中要求他执行的所有任务,即: —组织以下第34条中提及的会议: —确认准备好合适的药检房屋; —确认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已任命了一名检测医生,如果有必要的话,还有一护士; —确认所有的药检设备符合本规章的规定; —检查运动员出示的参加药检的会员证; —当采集尿样时检查现场人员; —确认尿样瓶的编号和分发准确无误; —确认所有表格的填写正确无误; —确认尿样瓶盖印加封; —确保装有尿样瓶的盒子及填表及时寄发. 第22条 监察员应为每次药物检测撰写报告,或者书面证明药检是按本规章进行的,或者详细列举他注意到的所有不法行为. 监察员应在药检尿样寄出48小时之内用挂号形式将A表比赛的报告邮寄给反兴奋剂委员会,其它比赛的报告除邮寄给反兴奋剂委员会外,还必须将复印件邮寄给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 药检医生 第23条 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任命一名医生负责药检并按本规章的规定采集尿样。 比赛大会的医生(随车队)不能被任命为某个比赛的药检医生。 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还应任命一名护士,以便在采集尿样时陪伴女运动员。 第24条 药检医生可以指派另一名医生或护士协助自己工作。 实验室 第25条 对于出于药物检测目的而采集到的尿样的分析,应委托给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室进行。 第26条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应制订一份被批准的实验室名单,并在《信息公报》上公布该名单。 对于该名单的修订,应公布于国际自盟《信息公报》或国际自盟的任何其他通讯资料,否则不能生效。 第27条 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从被批准的众多实验室中选择一个实验室,委托其进行分析尿样的工作。举办世界锦标赛时,应由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选择实验室。 房屋与设备 第28条 应在距比赛结束地点很近的地方提供合适的药检房屋,以便采集尿样。比赛的终点线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药检地点的路标。 药检房屋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并应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如《附录3》中的平面图所示),如药检房间不够大的话,应提供两辆带蓬的车辆; —其中一部分(接待室)供办理初步手续使用; —另一部分(里间)供采集尿样使用。 如果监察员提出要求,比赛组织者应指派门卫看守药检房屋入口,只允许与药物检测有关的人员入内. 药检房屋应装备得便于进行药物检测工作。设备清单及说明见本规章的《附录4》。 第29条 供药物检测使用的所有装备应数量充足、质量可靠。 第30条 证明运动员参加的药物检测有效。应开出如《附录5》所示的证明书,每个运动员都应开出一份单独的证明。 该证明应填写一式5份、其中包括1份原件和4份复写件、采用“自行复写”的方法(N C R纸)。 第二、三、四份复写件上的第5—9、 l 5、 16和19等项填写内容应隐去。 原件应交给国际自盟。 运动员自己保留第一份复写件。 第二份复写件应寄给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 第三份复写件用于第一次分析化验。第四份用于复检分析化验。 第31条 应当用透明或半透明的容器(容量至少为150cc)采集尿样。容器应预先包封好,内部必须绝对干净,无任何化学物质。 第32条 盛留采集到的尿样的瓶子(容量至少为50cc)应颜色透明,每个瓶子应预先包封好,内部应绝对干净,无任何化学物质,还应配有无化学活性的瓶塞。 第33条 容器、瓶子、密封瓶子的材料以及在瓶子上刻印编号,都应按照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的模式准备和进行、该模式的样品存放在国际自盟秘书处。只允许容器和瓶子的形状同规定的模式有差异。 任何无法得到规定设备的国家协会都可以使用其他设备,只要这些设备已事先经过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批准,而且该委员会在审批时特别注意到了这些设备是否适于存储尿液。 只有事先报请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协会方能使用上述特批设备。特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但到期后可以重新报请批准。 使用违反规定的设备将受到本规则第17条中提到的处罚,即便药检结果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 第四章 药物检测程序 第34条 (1)比赛的前一天晚上(如果是分段赛,则为第一段比赛的前一天晚上),监察员应召 开一次有比赛组织者或其国家协会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然后,应对本规章第28条中提及的房屋进行检查。如果是分段赛,则应尽可能提前检查房屋。 (2)参加会议者接下来应检查药物检测所需的设备。 设备应由监察员看守。 第35条 接受药检的每个运动员都应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或他所参加的颁奖仪式结束后30分钟,到药检房屋的接待室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