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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兴奋剂检查规则(2002-2005)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6:02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DC 1 前言

  DC 2 兴奋剂

  DC 3 违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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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4 违禁方法

  DC 5 兴奋剂检查的责任

  DC 6 国际游联比赛中兴奋剂检查

  DC 7 国际游联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8 检查程序

  DC 9 处罚

  DC 10 费用

  DC 11 退役

  DC 12 报告和认可

  DC 1 前言

  DC 1.1 兴奋剂因违反国际游联规则而严禁使用。

  DC 1.2国际游联各会员协会都应遵守兴奋剂检查规则。会员协会应在其规则和规定中写明直接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医生、领队及俱乐部和协会代表的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查规则。作为国际游联各会员协会一致同意将:

  a) 根据DC 8.3.9和DC 12条,向国际游联报告所有兴奋剂检查结果;

  b) 允许国际游联在其全国锦标赛或其管辖的任何其他比赛中进行兴奋剂检查;

  c) 允许国际游联对其管辖的运动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检查。

  DC 1.3 所有运动员都必须接受国际游联的事先通知的和不事先通知的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所有运动员必须接受国际游联授权官员随时要求的兴奋剂检查。

  DC 1.4 即使检查程序偏离了本规则规定,但只要发现样本中含有违禁物质或使用过违禁方法,也不一定意味该结果无效,除非因这种偏离而对检查结果的可靠性产生了实质性的疑问。

  DC 2 兴奋剂

  DC 2.1 下列情况属兴奋剂违规行为:

  a) 在运动员的体内组织或体液中发现违禁物质(DC 3.1);

  b) 使用或利用过违禁方法(DC 4.1);

  c) 承认使用过或利用过违禁物质或方法;

  d) 运动员没有遵守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e) 帮助或纵容他人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或承认帮助或纵容过他人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

  f) 购买、经营、交易、分发或散发任何违禁物质。

  DC 2.2 承认(DC 2.1(c))的含义是指被指控犯有兴奋剂违禁行为的人以能被核实的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认其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兴奋剂检查规则。

  DC 2.3 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成功与否,没有实质性区别。只要使用过或试图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便可被认定为违规。

  DC 3 违禁物质

  DC 3.1 除DC 3.5规定外,赛内检查时发现的下列各类物质为违禁物质:

  A.刺激剂

  B.麻醉剂

  C.蛋白同化制剂

  D.利尿剂和掩蔽剂

  E.肽类激素、模拟剂及类似物

  F.大麻(酚)类

  G.β阻断剂(只适用于跳水和花样游泳)

  H.皮质类固醇

  I.局部麻醉剂

  赛外检查时发现的下列各类物质为违禁物质:

  A.蛋白同化制剂

  B.利尿剂和掩蔽剂

  C. 肽类激素、模拟剂及类似物

  DC 3.2 兴奋剂检查规则附件A中更详细明确了国际游联的赛内违禁物质和方法。

  DC 3.3 兴奋剂检查规则附件B中更详细明确了国际游联的赛外违禁物质和方法。

  DC 3.4 根据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DCRB)的建议,常设局可以增删附件A和B中规定的物质,或对其进行修改。根据规则DC 3.4规定,对附件A和B中规定物质的任何改变的实施日期,应由国际游联常设局决定,但必须在常设局批准这种改变并在国际游联新闻公报或其他广泛发行的类似刊物上发表之后的30天内开始实施。

  DC 3.5 经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DCRB)推荐,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可同意某个运动员使用某种违禁物质,但不得违反兴奋剂规则。在得到许可前,运动员必须使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DCRB)和常设局确信这种物质在医学上是合法的,并且不会给运动员在比赛中带来任何优势。只要执行委员会认为不会给运动员在比赛中带来任何优势,可批准其使用。

  DC 4 违禁方法

  DC 4.1 违禁方法包括(赛内和赛外):

  a) 血液兴奋剂,是指给运动员使用血液,红细胞人工载氧体和相关血液制品与红细胞生成素(EPO)。

  b) 使用人工载氧体或延伸物;

  c) 物质学、化学和物理学方法是指用来改变、企图改变或期望改变兴奋剂检查时样本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各种物质和方法,包括使用利尿剂、导管插入、替换样品和(或)诸如使用丙磺舒和相关化合物来削弱、抑制肾排泄,以及诸如使用睾酮或表睾酮等来改变其测定值的作法。

  DC 5 兴奋剂检查的责任

  DC 5.1 国际游联有权对其会员协会的任何运动员实施赛内和赛外兴奋剂检查。

  DC 5.2 由国际游联常设局指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中的一名或多名委员在国际游联所有比赛中实施兴奋剂检查。国际游联可指定任何政府代理机构或被认为合适的任何第三方按照本规则采集样本。这些被指定的机构和人员在本规则中被称为“采样代理人”或“代理机构”。

  DC 5.3举办奥运会时,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应根据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的建议,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和组委会共同决定每天要检查的每个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检查程序应按照当时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进行。凡不属国际游联组办的比赛的兴奋剂检查,则由这些比赛的医学委员会和组委会按照与此类似的程序执行。

  DC 5.4 在所有的其他比赛中,国际游联应负责进行兴奋剂检查。所有这些比赛中出现的有关违反兴奋剂检查的行为或争议都应由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进行审理。

  DC 5.5 在所有由国际游联承认的洲际组织或包含有国际游联会员协会在内的地区性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这些相应的洲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应负责进行兴奋剂检查,所有这些比赛中出现的有关违反兴奋剂检查的行为或争议都应由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进行审理。

  DC 5.6 所有的其他比赛(按照其他体育机构的规则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比赛除外),由举办比赛的会员协会或比赛所在地的会员协会负责兴奋剂检查工作。会员协会应按国际游联规定的程序或与之基本相似的程序进行检查。各协会的检查程序可与国际游联规定的程序有所区别,但不得影响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对不按本规则程序检查的会员协会,国际游联可实施处罚。

  DC 5.7 会员协会根据DC 5.6进行兴奋剂检查时,如被查出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不属于其注册运动员时,实施兴奋剂检查的会员协会应尽早向该队员的所属协会报告检查结果,以便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并将检查结果为阳性的报告副本呈送给国际游联。

  DC 6国际游联比赛中兴奋剂检查

  DC 6.1 国际游联比赛中,由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和常设局的代表共同确定受检对象。所有参赛运动员均应在考虑范围内,应在每项或每场比赛开始前选定被检运动员。水球比赛时,应在最后一节开始后的即刻抽签决定。

  DC 6.2

  DC 6.2任何创造或打破世界纪录的游泳运动员均须在赛后接受兴奋剂检查。平或破接力世界纪录的所有运动员均应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比赛时未进行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应在赛后24小时内接受兴奋剂检查。未确定为阴性的兴奋剂检查结果的世界纪录将不予承认。运动员有责任注意可能会产生世界纪录的任何比赛是否安排兴奋剂检查。

  l 游泳世界纪录兴奋剂检查规则

  创造或打破世界纪录的任何运动员均应接受尿检。尿样应由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实验室分析,并必须对出现的rEPO, dEPO以及相关的物质进行测试。如果尿样的rEPO, dEP或相关物质呈阳性,则被认定是违反兴奋剂规定(DC2.1)。

  DC 6.3 如果运动员在国际游联比赛中创造了本国的全国记录,而未被择定接受兴奋剂检查,但其所属会员协会的规则又与国际游联的DC 6.2 规定类似,则该会员协会可要求国际游联对其进行检查,合理的费用金额由国际游联决定。

  DC 6.4 对择定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DC 6.4.1 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或该委员会指定的(监陪)人员应将运动员的姓名写在通知单上,在赛后立即慎重地交给运动员。该运动员应签字确认接到通知并保留副页。签字的时间应记录在通知单上。该运动员在向兴奋剂检查站报到之前必须处于监陪人员的视线之内。

  DC 6.4.2 如运动员拒绝在通知单上签字, 监陪人员应立即将此情况向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报告,并尽量向运动员说明接受兴奋剂检查是其义务。如果运动员拒绝或未签署通知单,或未在收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 根据DC 2.1(d)和DC 9.2的规定将被认定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运动员不情愿去兴奋剂检查站报到,在确定该运动员业已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之前,监陪人员应始终观察该运动员。

  DC 6.4.3 运动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60分钟内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但是,如果该运动员马上要参加另一项比赛,则可向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委员会要求,将其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的时间推迟到其最后一项比赛结束后的60分钟内。如运动员拒绝兴奋剂检查,应将此事记录在案并通知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

  DC 6.4.4 运动员有权提出,由其所属会员协会参加该项比赛的正式协会代表陪同其到兴奋剂检查站。

  DC 6.4.5 运动员必须在兴奋剂检查站出示身份卡。如身份卡在赛前被记录台收走,则不必再出示。运动员抵达兴奋剂检查站的时间应记录在案。

  DC 6,4,6 如果运动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必须有陪同人员跟随监视。

  DC 6.4.7 只有下列人员可停留在兴奋剂检查站:

  a) 兴奋剂检查委员会

  b) 兴奋剂检查站工作人员

  c) 指定的翻译

  d) 择定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及其各自的正当代表

  e) 经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批准入内的其他人员

  兴奋剂检查站不准新闻媒体人员入内,其大门必须关上。也不准在兴奋剂检查站工作时间内进行拍照。

  DC 7 国际游联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7.1 国际游联可随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包括在各会员协会国内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的比赛。这种检查最好是在事先不通知运动员或其协会的情况下进行。凡国际游联会员协会的运动员,均有义务接受由国际游联决定的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7.2 各会员协会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允许对其注册的任何运动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支持国际游联,或者在必要情况下支持其他会员协会执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是每一个会员协会的义务。任何会员协会,在执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如拒绝、干扰或阻碍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执行,将按规则C 12对其进行处罚。

  DC 7.3 国际游联将保留要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名单。 会员协会有义务按国际游联要求,向其提供运动员的姓名、住址、联系地址、训练时间与场地、联系电话,以便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7.4 各项排名前50名的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有义务及时填报国际游联编制的训练地点登记表,以便让国际游联知道随时对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地点。若因提供给国际游联的训练地点有误或不详细,而导致运动员未能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其所属协会应支付这次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所需费用。

  DC 7.5 如果国际游联准备对运动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但按其提供的地点两次都未找到该运动员,国际游联将就此事向其本人和其所属协会发出通知,并要求提供运动员的详细日程安排。从运动员因地址不明而未能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第一天算起的12个月后,仍找不到该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将按国际游联DC 2.1规则判其不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8 检查程序

  DC 8.1 国际游联赛的尿样采集

  DC 8.1.1 被要求提供样本的运动员要在国际游联提供的表格上填写其姓名、国籍、编号和参赛项目,以及(a):服用过的违禁物质表中的物质名称和方法(DC 3.2或 DC 3.3),而按附件A或B的脚注中注明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这些物质和方法是允许使用的;或(b):

  根据DC 3.5的规定已被批准为合法使用的医用物质。运动员应该声明3天前所使用的药物和营养补剂。表格上应有兴奋剂检查站负责采集样本的工作人员姓名,包括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和兴奋剂检查站负责人的姓名。任何不规范的行为,均应填写在表格上。表格一式4份,以下人员各一份:

  a. 一份交国际游联代表保存

  b. 一份交给运动员

  c. 专用的一份送到实验室,供进行分析。该表格中不得包含任何可确认样本提供者身份的信息。

  d. 一份由国际游联发给其认为合适者的手中

  DC 8.1.2运动员从众多容器中选出一个,并检查其是否是空的和干净的,接着在与其性别相同的取样监督人的直接检查和视线下提供至少75ml的尿样。为保证尿样的真实性,取样监督人在必要时可要求运动员脱去衣服,以确保尿是运动员本人排出的。在采集样本时,只允许运动员本人和取样监督人在场。血样可在尿样采集之前、采集之后采集,或以血样取代采集尿样(见DC 8.3)。

  DC 8.1.3 运动员未排出足够尿量之前不得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如运动员第一次提供的尿量不够,应将所采集到的样本密封,待其准备再提供样本时方可打开。在等待提供更多尿样时,运动员应保管好已密封的样本。

  DC 8.1.4 当运动员已提供至少75ml样本后, 再从多个储藏包中选出有两个盛尿容器(A和B),并检查其是否是空的和干净的。

  DC 8.1 5 运动员或其代表应将样本的约2/3倒入A瓶,1/3倒入B瓶。 在样本采集容器内留下几滴,供测定其酸度和比重。随后,运动员将两个样瓶密封,并确认无漏出和两个样瓶上的编号相同。取得运动员许可时,取样监督人可协助其完成DC 8.1.5中的各项规定程序。最终的密封方法可以通过使用自我锁紧安全盖(“Berlinger” 包),或者分别将各自盖紧的样瓶放入防篡改的容器中(”Versapak”/”Envopak”包)。运动员还必须核实兴奋剂检查程序中的各个步骤,每一个样瓶/容器的编码是否一致。

  DC 8.1.6 如果全部程序符合上述规定,运动员应在指定的表格上(见DC 8.1.1)签字。运动员还应将他/她认定的所有违规或与程序不符的行为记录下来。采样代理人,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成员或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应将运动员的认可代表(如果在场的话)证实的违规或与程序不符的行为记录在表格上。该表还需要目睹采样程序的采样代理人和运动员的认可代表(如果在场的话)签字。

  DC 8.1.7 送交实验室之前,可以在比赛当中分几次收集样本。此间,所有的样本必须严加保管。送交之前,所有的样本必须在保证运输安全的情况下打包。如果不能及时运送,需将样本冷藏于安全的地方。赛事的组委会应该负责在兴奋剂检查后及时安全运送装有样本的容器。

  DC 8.1.8 必要时,国际游联将提供证明标签供通关用。开启运输用的包装本身将不会造成兴奋剂检查无效。

  DC 8.2 突击检查的尿样采集

  DC 8.2.1 当运动员被择定接受突击的兴奋剂检查后,采样代理人可与运动员约定会面时间或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到运动员训练场、住地或其他可找到运动员的地方与其会面。无论何种情况,采样代理人都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国际游联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同时要求运动员出示其身份证明。样本的采集应尽量按国际游联DC 8.1要求办理。

  DC 8.2.2 与运动员约定时间后,应尽快安排样本采集。运动员有义务核对所安排的会面日期、时间和确切地址。

  DC 8.2.3 当采样代理人在事先未通知运动员的情况下到达后,应在对其进行观察之中给予运动员足够的时间让他/她完成其正在进行的活动,但应尽快进行兴奋剂检查。

  DC 8.2.4 被择定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应填写一份与DC 8.1.1内容相同的表格。

  DC 8.2.5 如果运动员拒绝提供尿样,采样代理人应在兴奋剂检查表上注明此种情况并签名后,请运动员签名。此外,采样代理人还应记录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其他违规情况。

  DC 8.2.6 不事先通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的目的是不让运动员事先得到任何警示。采样代理人应尽快和有效地采集样本,以便尽量不影响运动员的训练、社会活动或工作。即便产生了影响,运动员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DC 8.3 尿样分析

  DC 8.3.1 运动员提供的用于兴奋剂检查为目的的样本,从提供之时起便成为国际游联的财产。

  DC 8.3.2 所有样本分析都应在国际奥委会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这些实验室应被认定具有按照最高科学标准进行样本测试和分析的水平,其分析结果在科学上应是准确无误的;并能根据通常使用的和可接受的保管标准进行管理;如有相反的证据,也可将上述认定条件推翻。

  DC 8.3.3 所有的检查结果必须用密码形式通知国际游联,其检查报告应由实验室授权代表签字。所有通讯联络均应在对分析结果采取保密的方式下进行。

  DC 8.3.4 如果A瓶样本的报告结果为阳性,则表明其含有违禁物质或有使用过违禁方法的迹象,国际游联将通知该运动员和其所属协会,在随后的三周内安排检查B瓶样本。对B瓶样本的分析将由同一实验室的不同人员进行或是在国际奥委会批准的另一实验室进行。

  DC 8.3.5 在未举行听证会前,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与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DCRB)协商后,将暂停A瓶样本呈阳性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直至B 瓶样本检查后由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

  DC 8.3.6 检查B 瓶样本是为了确定A瓶样本中出现的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是否在B瓶样本中存在,但运动员可在收到A瓶样本检查结果后的14天内,通知国际游联他/她接受对A瓶样本检查结果。接受A瓶样本检查结果的运动员仍有权参加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的听证会。

  DC 8.3.7 允许运动员或其代表在检查B瓶样本时到场。也允许运动员所属协会和国际游联代表到场。

  DC 8.3.8 如B瓶样本检查结果为阴性,整个兴奋剂检查结果将被视为阴性,并将该结果通知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和国际游联。

  DC 8.3.9 如 B瓶样本检查结果为阳性,并证实含有违禁物质或使用过违禁方法,则应将该结果通知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和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以便根据国际游联规则C 21.5规定进一步研究。如果此兴奋剂检查是由国际游联会员协会实施的,应将该检查结果:(a)在14天之内报告给国际游联;(b)根据其国家法律和运动员所属协会的规定,报告给指定的听证会小组。

  DC 8.4 在A瓶样本检查结果为阳性的情况下,但未就兴奋剂检查案例做出最终裁决前,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因没有足够的科学和事实依据而停止追究当事运动员的决定。

  DC 8.5 赛内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血样采集程序

  DC 8.5.1 被择定提供血样的运动员应该提供DC 8.1.1所述的信息。

  DC 8.5.2 在运动员尚未完成检查当日确定的所有的比赛项目之前不得采集血样。

  DC 8.5.3 血样可以在尿样采集之前、之后采集,也可以取代尿样。如果2次成功的静脉取血仍没有采集到血样,而后的24小时之内不得再行采集。48小时时段内不得要求运动员提供2次以上的血样。此时段内采集的血样的总量不得超过20ml。采集血样一定应该由医生或者其他经过训练的富有经验的医务专业护理人员执行。血样仅供检测红细胞增长素,生长激素或其他违禁物质和方法使用。

  DC 8.5.4 运动员应该在血样采集表格中(DC 8.1.1)声明:

  a) 使用了可能影响静脉取血药物,特别是可能使血液凝固的药物(例如,阿司匹林,华法令,非类固醇的抗炎性药物);

  b) 之前3天使用的其他任何药物或营养补剂;

  c) 异常出血,以及,

  d) 之前6个月输过血或血液制品及其原因。

  DC 8.5.5 运动员应该选择一个血样采集包,将其打开,检查里面所装有的器具,然后置放于本人前面的桌子上。采样工作人员应向运动员讲解采血的程序。采血过程中运动员应根据要求采取坐姿或卧姿。采样工作人员应用消毒剂清洁皮肤,使用压脉器,然后使用一次性的采血器具采集大约12ml的血液。血和/或血清随后应处理好并按规定加以保存。

  DC 8.5.6 采样代理人应该检查静脉取血管的编号以及相应的安全容器,并在指定的表格上(见DC 8.1.1)填写检查的号码。运动员应确认该号码并确认该号码登记无误。

  DC 8.5.7 血样采集管在被装入安全容器之前应进行抽气(离心)处理。在采样代理人将采集管放入指定安全容器中并进行密封的过程中运动员应在场观测整个过程。如果全过程的实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运动员应该在指定的表格上(见DC 8.1.1)签字。运动员还应记录本人认定的任何违规行为或程序错误。运动员认可的代表(如果在场的话),采样代理,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兴奋剂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所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或程序错误均应记录在该表格中。该表格也应有目睹采样过程的采样代理以及运动员认可的代表(如果在场的话)签字。表格的一份副本应交给运动员。

  DC 8.5.8 如果运动员拒绝提供血样,采样代理应将该情况在兴奋剂检查表上注明并签字,同时要求运动员在表格上签字。

  DC 8.5.9 如国际游联执委会同意,兴奋剂检查审核委员会可以随时在血样采集程序指南中规定附加程序或进行修改。

  DC 8.6 血样分析

  血样应由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实验室采用适当的方法,或由独立的科学专家利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分析。除非没有B瓶血样的采集和分析,所有的检测结果均应按照DC 8.1.4所述的规定上报。DC 8.3.2中的第2、3句在此同样适用。

  DC 9 处罚

  DC 9.1 对涉及违禁物质的违规行为处罚如下:

  DC 9.1.1 涉及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利尿剂、掩蔽剂、肽类激素、模拟剂及类似物、相关化学制品和药品的违规行为:

  初犯:

  - 至少停赛4年;加上

  - 追加处罚,包括取消其禁赛前的所有比赛成绩和采集到阳性样本6个月前的成绩。

  第二次违犯:

  - 终身禁赛,加上

  - 追加处罚,包括取消其运动生涯的全部比赛成绩。

  DC 9.1.2 使用除DC 9.1.4规定之外的其他刺激素,如β阻断剂,β激动剂和其他相关物质的违禁行为:

  初犯:

  - 最多停赛两年

  第二次违犯:

  - 停赛两年至终身禁赛

  DC 9.1.3 涉及使用麻醉剂的违禁行为:

  初犯:

  - 最多停赛两年

  第二次违犯:

  - 直至终身禁赛

  DC 9.1.4 涉及使用麻黄碱、伪麻黄碱、苯丙醇胺、去甲伪麻黄碱类、咖啡因、大麻(酚)类、及DC 9.1.1 至DC 9.1.3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所有违禁物质的违禁行为:

  初犯:

  - 最多停赛3个月

  第二次违犯:

  - 停赛3个月至两年

  第三次违犯:

  - 停赛两年至终身禁赛

  DC 9.1.5 已被处罚的运动员因使用另外一种新物质而违反兴奋剂规定,应被视为是使用那种物质的第二次违犯。

  DC 9.1.6 使用DC 2.1 a) 规定的违禁物质如超过一种,将根据所发现的物质的处罚规定实施最重的处罚。对随后的其他的违规将不再予以处罚,但应对所发现的其他所有违禁物质记录在案。如同一运动员有新的报告显示使用了违禁物质,则根据DC 9.1的规定对该运动员进行处罚。

  DC 9.1.7有关违反DC 9.1规定的听证会,只在以下情况举行:

  a) 是否对正确的体内组织或体液进行了分析;

  b) 被分析的体内组织或体液是否变质或污染;

  c) 实验室的分析是否操作正确;

  d) 是否应延长初犯的最低停赛期限;

  e) 是否根据DC 9.10规定减轻最轻处罚

  只要在运动员体内组织或体液中发现违禁物质,不管运动员是否证明本人是无意服用了违禁物,均构成违禁行为。

  DC 9.1.8 如果同一运动员在间隔10天以上的两次兴奋剂检查的结果均为对同一物质呈阳性,即使是在接受第二次兴奋剂检查后尚不知道第一次的检查结果,也被认为构成了两次违禁行为,除非该运动员能提供无可争议的确切证据,证明第二次检查结果是由第一次检查时的物质得出的,而该物质在两次兴奋剂检查之间未被吸收。

  DC 9.2 对DC 2.1(b)或DC 2.1(d)的违规行为被视为对DC 2.1(a)的违规行为,并按DC 9.1.1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DC 2.1(d)规定进行处罚时,取消其成绩的追加期限为其拒绝或未接受兴奋剂检查之日起前6个月。

  DC 9.3 对DC 2.1(e)和DC 2.1(f)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对第二次使用违禁物质的处罚相同。

  DC 9.4 对DC 2.1(c)违规行为的处罚按DC 2.1的条款规定处罚,或按DC 9.1.1的规定处罚,后项处罚的依据是当事人承认使用过违禁物质和主管机构有能力按实际情况处理这类特殊案例。

  DC 9.5 如接力队的一名队员、花样游泳的双人、集体或双人跳水中的某一名运动员违反了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将取消双人或整队的比赛资格。如水球队的一名运动员违反了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将取消违禁队员参加的该场比赛成绩(如果属于DC 9.1.1,DC 9.1.2或 DC 9.1.3的违规行为,将取消该队员参加的全部比赛场次的成绩),对全队的进一步处罚由主管部门决定。

  DC 9.6 在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或者国家听证小组根据会员协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做出决定前,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有权暂停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这种暂停可在运动员B 瓶样本检查前决定,也可在检查后决定。在决定是否暂停某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时,执行委员会应考虑发现其违反了兴奋剂规则的可能性以及在等待最后决定之前允许被断定使用过违禁物的运动员参加比赛的不公平性。运动员暂停比赛的时间应从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所定停赛时间中或非国际游联管辖的其他比赛的主管部门的所定停赛时间中扣除。

  DC 9.7 除依据DC 9规定对运动员可能实施的所有其他处罚外,还将取消其从接受兴奋剂检查或其后发现有DC 2.1(a)或2.1(b)兴奋剂违禁行为之时到主管当局做出停赛处罚决定前的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

  DC 9.8 由国际游联根据规则处罚的运动员,如希望恢复比赛资格,必须按国际游联规定继续接受兴奋剂检查。

  DC 9.8.1 根据DC 9.1.1规定被停赛一定时间的运动员,如希望停赛期满后恢复比赛资格,必须至少在其希望恢复比赛的9个月前通知国际游联,并且在其余下的停赛期内随时接受国际游联的不事先通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在此余下的停赛期内,还必须至少接受其协会的三次兴奋剂检查,每次药检的间隔时间至少为三个月,并将检查结果向国际游联报告。另外,在停赛期即将结束前,必须接受国际游联的赛外药检(参照DC 3.3 和附件B)。

  DC 9.8.2 一旦运动员的停赛期满,并且已达到恢复比赛的所有条件,则可自动恢复其参赛资格。运动员和其所在协会均无须再进行申请。

  DC 9.9 如果同一会员协会同一项目的参赛运动员从首次违规并按DC 9.1.1规定处罚之日起的12个月内出现4次或4次以上的兴奋剂违禁行为,则将暂停该协会本项目的参赛资格24个月。由协会实施检查并向国际游联报告的兴奋剂违禁行为不列入本规定之内。

  DC 9.10 按规则处以最轻停赛的运动员,如能清楚说明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或体液的,或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服用了违禁物质并且未产生直接或间接效果,可以缩短停赛期。每个运动员有责任保证不服用违禁物质或不使用违禁方法,并且不相信第三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劝告。

  DC 9.11 兴奋剂检查规则中使用的“暂停”是指受处罚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任何国际游联和其会员协会所有项目的活动,包括以运动员、会议代表、教练、领队、医生及国际游联或其会员协会的其他代表身份参加。停赛期是从主管部门的决定之日起生效。由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按DC 9.6做出“暂停参赛”的主管部门是兴奋剂小组。本规则中使用的“开除”一词是指终生禁赛。

  DC 10 费用

  DC 10.1兴奋剂检查的全部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费和旅费),应由违规运动员所属会员协会向国际游联支付。

  DC 10.2 除支付体育仲裁法庭的费用和律师费外,国际游联及其代表不承担运动员,或国际游联因贯彻兴奋剂检查规则而对会员协会形成的任何费用,赔偿或其他损失。

  DC 11退役

  DC 11.1 任何项目的世界排名前50名的运动员应继续执行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查规则,包括有义务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DC 7.5),除非和直至其通知国际游联她/他已退役。

  DC 11.2 已通知国际游联的退役运动员如希望恢复比赛资格,必须至少在其希望参赛的9个月前通知国际游联,以便在这段时间内随时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和赛外兴奋剂检查(DC 3.3和附件B中规定的违禁物质和方法)。

  DC 11. 3 运动员在退役期间或退役后被查出兴奋剂违禁行为,不论其是否有过第一次违禁行为,均按第二次违禁予以处罚。

  DC 12 报告和认可

  DC 12.1 所有会员协会均应执行国际游联的兴奋剂检查规则。会员协会的规则应明确规定包括兴奋剂检查规则在内的所有国际游联规则均直接适用于各相关会员协会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医生、领队、各俱乐部和协会代表。这些规则中还应包括兴奋剂检查的综合性规定,以便使其会员了解他们的权力、兴奋剂检查程序、处罚程序和处罚规定。会员协会应在每季度末(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国际游联报告其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受检运动员名单,检测机构,以及属于何种检查—赛内或赛外。国际游联将每隔6个月公布一份由国际游联和会员协会完成的所有检测,包含上述相同信息的报告。

  DC 12.2 各会员协会应向国际游联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本会进入世界排名前50名的游泳运动员的成绩。向国际游联呈交报告的时间为比赛后的60天之内。世界排名前50名的运动员名单是国际游联5月31日公布的短池成绩和12月31日公布的长池成绩的排名。

  DC 12.3 各会员协会应向国际游联报告其实施有关兴奋剂检查的听证会程序和结论。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0天内予以考虑,或交给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进一步研究。各会员协会应在获悉某运动员的B样本呈现违禁物质或使用了违禁方法的14天之内向国际游联报告该运动员的姓名和违规的情况。

  DC 12.4 所有的会员协会均应认可某会员协会对违反兴奋剂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得以实施。

  DC 12.5 如国际游联执委会认为某会员协会在自己的权限内未执行国际游联的兴奋剂检查规定,国际游联执委会可将此事移交兴奋剂小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兴奋剂小组具有全权对事实和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DC 12.6 国际游联承认由其他体育组织或其会员协会按照与国际游联不同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兴奋剂检查结果,只要其兴奋剂检查是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而且该组织的规则能够充分保护运动员的利益。执行委员会从其他渠道接到兴奋剂检查报告后,应提请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进一步研究。凡是提交兴奋剂小组处理的事件,兴奋剂小组的决定将对国际游联及其会员协会具有约束力,但按C 10.8.3规定提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审定的事件除外。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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