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田联《2004-2005田径竞赛规则》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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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6:00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第三章 对滥用药物的检查 第 55 条 使用兴奋剂 1. 使用兴奋剂是违反国际田联规则的行为,应严格禁止。
2. 下列情况被视为违反禁用兴奋剂的规定: (1)在运动员的身体组织或体液中存在某种禁用物质;或 (2)运动员使用或利用某种禁用技术;或 (3)运动员承认使用或利用了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技术(见规则第56条)。 3. 禁用物质包括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的表1中所列的物质。反兴奋剂委员会应定期对该表进行复审,并对其进行增补或修改。此类增补或修改必须得到国际田联理事会的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 确保违禁物质不进入自己的身体组织或体液是运动员的义务。应警告运动员,他们应对其体内存在的所有或任何物质负责。 5. 运动员可以事先向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特许后,方可使用国际田联规则中禁用的物质。只有在十分明显和急迫的医疗需要时,才能给予此类特许。此类申请程序的细节列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中。 6. “禁用物质”的含义应包括该种禁用物质的代谢物。 7. “禁用技术”的含义应包括: (1)血液回输。 (2)使用某种物质和方法以改变用于兴奋剂检查的样本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的表2中列出了一份比较完整但并非彻底的禁用技术名单(可见规则第60条2“处罚”)。 8. 承认违反本规则,既可以使用经过核实的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在有关事实真相发生6年之后所作的承认声明不再被看作是违反规则。 9. 国际田联理事会根据医务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个反兴奋剂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向理事会和医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必要时应与之协商。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本规则专门规定的问题及与兴奋剂检查有关的所有问题向国际田联提出建议。该委员会至多由5人组成,他们应非正式的定期会面或协商。 10. 进行兴奋剂检查的程序和管理条例应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决定。这些条例应称为《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这些准则或任何对准则的修改提案都必须得到理事会的批准,并在批准3个月后生效。 11. 在检测过程中改变或部分改变《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中规定的程序,并不影响发现样本中含有禁用物质或使用过禁用技术的有效性,除非这些程序上的改变确实引起了对该项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12. 国际田联或其会员协会可授权给会员协会、官方机构或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第三方收集检测样本。 (摘自国际田联《2004-2005田径竞赛规则》) (注: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每两年修改一次,2004年国际田联对《2002年田径竞赛规则》又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国田径协会《关于执行2004年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的通知》,从今年4月份开始的全国比赛都将按照《规则》修改部分的内容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