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哥本哈根宣言》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5:41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意识到体育运动应该在保护健康、促进道德与身体教育以及加深国际理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到使用兴奋剂侵蚀了体育运动的价值; 为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违禁物质和违禁方法,以及由此对未来体育运动产生的
不曾忘记各国体育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反兴奋剂规章、政策和通过的多次反兴奋剂宣言; 意识到公共当局和体育组织都肩负着与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斗争的责任,特别是肩负着在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举办体育比赛,并保护参赛运动员健康的责任; 对各国政府迄今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它们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承认、管理和资助,签署和履行《欧洲委员会反兴奋剂公约》(ETS 135)及其《附加议定书》,政府间的反兴奋剂合作,包括国际政府间反兴奋剂顾问团(IICGADS)论坛的贡献以及各国制定的国家反兴奋剂计划——表示赞赏; 对2003年1月9~10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育部长和高级官员圆桌会议最后公报中的决定——以《欧洲委员会反兴奋剂公约》为基础,在2004年夏季奥运会前(如果有可能)尽快拟定出一个国际《反兴奋剂公约》,并于2006年冬季奥运会前(如果有可能)签署生效——表示赞赏; 决定进一步采取更强有力的联合行动,减少并最终消除体育运动中的使用兴奋剂现象; 达成以下共识: 1. 范围 为忠实而完整地履行本《宣言》,签约各方应在其各自宪法和其它法律条 款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行动,并承认由于各国政府宪法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会有各种不同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方法。 2. 目的 本《宣言》的目的,在于明确表达签约各方对以下条款的一种政治上和 道德上的共识: 2.1 承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作用并支持WADA; 2.2支持WADA基金理事会在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哥本哈根,2003年3月3~5日)上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3 维护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合作,促进反兴奋剂政策和实践的协调一致;以及 2.4 支持尽快启动以下第3~8项中提及的公约或其它约定的运作,以便能在都灵冬季奥运会首日或开幕前,通过各国政府制定出适用的法规和管理规定而付诸实施。该项工作的安排应由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共同拟定。 3. 支持WADA 签约各方: 3.1 承认WADA的作用并支持WADA; 3.2 以须经政府间合作协商方可更改为条件,宣布愿继续履行公共当局已付诸实践的承诺——参与管理和资助WADA,并在此框架内: 3.2.1 支持以下按奥运会参赛区分配进入WADA基金理事会的公共当局代表名额的做法: 4名美洲代表; 3名非洲代表; 5名欧洲代表; 4名亚洲代表; 2名大洋洲代表。 3.2.2 支持由各公共当局和奥林匹克运动按以下方式共同资助WADA: 3.2.2.1 各公共当局总计资助WADA批准年度预算的50%; 3.2.2.2 公共当局按奥运会参赛区向WADA支付资助款: 非洲:0.50% 美洲: 29% 亚洲: 20.46% 欧洲: 47.5% 大洋洲:2.54% 4. 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签约各方: 4.1 承认《条例》是世界范围内反兴奋剂斗争的基本纲领; 4.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渐调整其反兴奋剂政策与实践,使之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4.3鼓励从事反兴奋剂工作的国家组织和国际组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纳并执行《条例》; 4.4 对违犯《条例》或违犯依照《条例》制定的适用反兴奋剂规则的体育组织、运动员和运动员后援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扣发部分或全部与训练和参赛有关的政府资助金;以及 4.5 支持WADA依照《条例》规定,承担起进行协调的任务,致力于使反兴奋剂工作统一化和标准化。 5. 限制获得和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措施 5.1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签约各方力求保证各种法规、管理办法和 立法措施执行到位,旨在: 5.1.1 管制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的获得和使用(包括进口、出口、分发、交易和制造);以及 5.1.2 促进其所属管理机构之间的反兴奋剂信息交流,断绝禁用 物质与禁用方法的流通渠道。 在实践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得妨碍对体育运动中禁用物质与方法的合法使用。 5.2 为使体育界人士能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选择、避免摄入禁用物质,签约各方应鼓励出台有关服用营养补剂的管理措施。 6. 国家的反兴奋剂措施 签约各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包括兴奋剂检查、教育、研究和信 息传播活动在内的国家反兴奋剂计划提供财政资助。 7. 兴奋剂检查的国际合作 认识到只有对运动员实施无预先通知的检测,并将采集到的样本及时运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反兴奋剂斗争才能富有成效,签约各方应: 7.1 与WADA和其领导下的其它反兴奋剂组织合作,在不违犯有关东道国法规的情况下,对签约国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地点可以在运动员本国,也可以在别的地方; 7.2 在适当的情况下,对使采集检样时获得的“体内样本”更快运送或携带过境给予合作; 7.3 在适当的情况下,共同承认任何遵守《条例》的反兴奋剂组织所完成的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检测结果管理; 7.4 在适当的情况下,与WADA合作,对各种反兴奋剂组织所实施的兴奋剂检查进行国际协调;以及 7.5 鼓励和支持各国政府指定的反兴奋剂组织或非政府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互检协议。 8. 监察执行 对于是否遵守了在公约或其它约定中做出的承诺,将由WADA按照与各国政府协商后的决定进行监察。 9. 过渡期 在尚未签署上文提到的《公约》或其它约定前的这段时期内,签约各方可邀请WADA进行合作,协助在各国政府的权力领域内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摘自《反兴奋剂动态》2003年第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