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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条 对个人的处罚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5:16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第10条 对个人的处罚

  10.1 赛事期间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时成绩的取消

  在赛事期间发生的或与赛事有关的兴奋剂违规事件,按照赛事领导机构的决定,可导致取消该运动员在该赛事中获得的所有个人成绩,包括收回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但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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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释义: 第9条款(《个人比赛成绩的自动取消》)规定的是取消运动员被检测出阳性的单项比赛中的成绩(如100米仰泳),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可能导致在该赛事(如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期间该运动员所获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将自动取消。

  是否取消赛事中其他比赛的成绩,考虑的相关因素可能包括诸如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严重程度以及该运动员在其他的比赛中检测结果是否为阴性。]

  10.1.1如果运动员能证实自己对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则不应取消该运动员在该赛事其他比赛中的个人成绩,但可能已受到该运动员违规行为的影响的成绩除外。

  10.2 因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而被禁赛

  除第10.3条款中规定的特定物质外,对违反第2.1条款(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第2.2条款(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和第2.6条款(持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行为,禁赛期为:

  第一次违规:禁赛两(2)年。

  第二次违规:终身禁赛。

  但是,在每个案件中,运动员或其他人在被给予禁赛期处罚前,都应有机会按照第10.5条款中的规定提供免除和缩减罚期的证据。

  [释义: 处罚的一致性已成为反兴奋剂领域中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反对统一处罚标准的意见认为,不同运动项目之间存在着差异。例如:某些项目的运动员是能从该项目中获得巨额收入的职业选手,而有些项目的运动员则是业余选手;有些项目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是短暂的(如体操),为期两年的禁赛对他们的影响,要远远大于那些运动生涯历来要长得多的项目(如马术和射击)的运动员;在个人项目中,运动员在禁赛期间通过独自练习就可以很好地保持比赛技能,而有些团体项目更重要的是练习全队配合。而赞成统一处罚标准的主要观点认为:如果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两名运动员在相似的情况下被查出同一种禁用物质阳性,但仅仅因为他们的参赛项目不同就将遭到不同的处罚,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此外,某些对兴奋剂违规者过于宽容的体育管理组织在给予处罚时的随意性,常常被看作是不能接受的。没有统一的处罚标准,也常常引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法律冲突。

  1999年2月在洛桑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一致赞成,第一次严重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禁赛两年,第二次违反规则终身禁赛。这个一致意见已体现在《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OMADC)中。]

  10.3 特定物质

  禁用清单中可标明一些特别容易引起非故意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特定物质,因为它们是药品中常用的物质,或是不大可能作为兴奋剂被有效地滥用的物质。若运动员能证实使用该特定物质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则第10.2条款中规定的禁赛期处罚将改为:

  第一次违规:最轻的处罚为警告和训诫,但不失去参加未来赛事的资格;最长的处罚期为禁赛一(1)年。

  第二次违规:禁赛两(2)年。

  第三次违规:终身禁赛。

  但是,在每个案件中,运动员或其他人在被给予禁赛期处罚前,都应有机会按照第10.5条款中的规定提交免除和缩减(第二次或第三次违规的案件)罚期的证据。

  [释义: 这一原则沿用自《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OMADC),在对检测出非故意使用含有禁用刺激剂的感冒药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时,允许有某些灵活性。

  第10.5.2条款中禁赛期的“缩减”仅限于第二次或第三次违规,因为对第一次违规的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0.4 对其他违规行为的禁赛

  其他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行为的禁赛期为:

  10.4.1违反第2.3条款(拒绝接受或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第2.5条款(篡

  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的行为,禁赛期按第10.2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10.4.2违反第2.7条款(交易)或第2.8条款(对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行为,禁赛期最少为四(4)年,直至终身禁赛。涉及未成年人的违规案件都应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如果是由运动员辅助人员实施的非第10.3条款中所注明的特定物质的违规,将导致这些运动员辅助人员被终身禁赛。此外,对于违反此类条款,同时还违犯了非体育类法律法规的,可上报给相关管理机构、职业或司法当局。

  [释义: 参与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包庇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人,应该受到比对兴奋剂检查阳性的运动员更为严厉的处罚。一般来说,体育组织在取消证书、会员资格和其他来自体育的收益方面的权力是有限的,因此将运动员辅助人员的上述行为上报给主管当局,是遏制使用兴奋剂行为的重要手段。]

  10.4.3对违反第2.4条款(未能提供行踪信息或错过检查)的情况,按照实施该行踪信息提供制度或兴奋剂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制定的规定,禁赛期最少3个月,最多2年。如果连续违反第2.4条款,禁赛期将按照实施该行踪信息提供制度或兴奋剂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执行。

  [释义: 不同反兴奋剂组织关于行踪信息和错过检查的规定可能有相当大的差别,特别是在刚开始执行这些规定的时候。因此,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罚有很大的灵活性。那些制定了更详尽的规定(包括固有的保证措施)的反兴奋剂组织,以及根据行踪信息报告规定对运动员的经历做了较长时期追踪记录的组织,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违规者较长期限的禁赛处罚。]

  10.5 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缩减禁赛期

  10.5.1无过错和无疏忽

  在涉及违反第2.1条款(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或违反第2.2条款(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个人案件中,如果运动员能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则将免除该禁赛期。当在运动员的样品中检测出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 ,构成第2.1条款(发现禁用物质)的违规时,作为取消禁赛罚期的条件,运动员必须举证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如果执行本条款并且免除了其他可执行的禁赛处罚,为了避免不恰当地适用第10.2条款、第10.3条款和第10.6条款中关于多次违规的禁赛处罚的规定,则本次检测结果阳性不应被认为是违规。

  [释义: 第10.5.1条款仅适用于第2.1和2.2条款提及的违规(禁用物质的发现和使用),因为其他的反兴奋剂规则中已规定,构成违规行为需要以有过错或疏忽为标准。]

  10.5.2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

  本条款仅适用于涉及第2.1条款(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第2.2条款中的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第2.3条款中的未能提供样品,或第2.8条款中的对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如果在涉及此类违规的个人案件中,运动员能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则可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如果适用的禁赛期是终身禁赛,则本节中所提及的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8年。因在运动员的样品中检测出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构成第2.1条款(发现禁用物质)的违规时,为了缩减禁赛罚期,运动员也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释义:认识到给予处罚前,在召开听证会过程中必须留有机会考虑每个个案的特殊事实和情况,已成为处理使用兴奋剂案件的趋势。这一原则得到了世界反兴奋剂大会的认可,并被收编进《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缩减禁赛罚期。本条例也规定: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运动员能够证实自己对于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或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有可能免除或缩减禁赛罚期。这一办法符合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兼顾了两种反兴奋剂组织的主张——一种是主张这种特殊情况极其罕见或根本就不存在;另一种是强调种种其他因素,甚至不顾运动员已被确认有过错,而欲缩短为期两年的禁赛罚期。上述条款仅适用于处罚的做出,而不适用于运动员是否构成违规的裁定。

  第10.5条款仅对那些确实特殊的情况有影响,对绝大多数案件是不适用的。

  举例说明第10.5条款的操作:只有运动员能够证明,尽管自己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还是没能躲过某个参赛者的破坏,才能因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免除全部处罚。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因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完全免除处罚:(1)因服用药品标签错误或受污染的维生素或营养补剂而导致的检测结果阳性(第2.1.1条款——运动员应对其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而且已告诫运动员营养补品有受到污染的可能);(2)运动员的私人医生或体能教练在未告知运动员的情况下给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运动员要对他们自己选择的医疗人员负责,并有义务告知医疗人员自己不得使用任何禁用物质);(3)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运动员应对其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也应对受其委托、可接触其食品或饮料的人们的行为负责)。然而,视某个特殊案件的特定事实而定,对上述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基于“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而缩减禁赛罚期。(例如,缩减禁赛罚期可能很适用于上述第(1)种情况——如果运动员确能证实:导致阳性检测结果的原因是某种常用的多种维生素的污染,该种维生素购自与禁用物质无关的渠道,而且运动员已十分注意避免服用其他营养补剂。)

  第10.5.2条款仅适用于已被确认的违规,因为这些违规可能是由非故意行为或无目的性的行为造成的。第2.4条款提及的违规(未能提供行踪信息及错过检查)不包括在内,甚至未规定故意的行为才构成违规,因为对违反第2.4条款的处罚(禁赛期从3个月至2年)已充分考虑到运动员的过错程度。]

  10.5.3运动员切实协助发现或证明运动员辅助人员和其他人违规

  在个案中,如果运动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使得反兴奋剂组织发现或证实其他当事人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涉及违反第2.6.2条款(运动员辅助人员持有禁用物质或方法)、第2.7条款(交易)或第2.8条款(对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反兴奋剂组织也可以缩减禁赛期。但是,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可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如果可适用的禁赛期是终身禁赛,则本节中所提及的缩减后的禁赛罚期应不少于8年。

  10.6 关于可能构成某些多次违规的规定

  10.6.1按照第10.2条款、第10.3条款和第10.4条款规定给予处罚时,如果反兴奋剂组织能够证实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构成第二次违规,则只有在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接到确认第一次违规的通知后,或在反兴奋剂组织已采取合理措施发出该通知后,才可以考虑给予第二次违规的处罚;如果反兴奋剂组织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多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应被视为一次单一的初次违规,但应当按照违规行为中较重的一次给予处罚。

  [释义: 根据本条款,在通知第一次检测阳性之前,运动员再次被检测出阳性,将只受到一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相关处罚。]

  10.6.2运动员在同一次兴奋剂检查中,被发现既使用了第10.3条款中的特 定物质 又使用了其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违规行为,应被视为该运动员只构成了一次违规,但给予的处罚应是最重的,即对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处罚。

  10.6.3一旦发现运动员分别两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一次是使用了第10. 3条款 (特定物质)中规定处罚的特定物质,另一次是使用了第10.2条款中规定处罚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或有第10.4.1条款中的违规行为,则对第二次违规的处罚应为:最低禁赛两年,最高禁赛三年。而对于任何被查出第三次违规的运动员,无论其使用的是第10.3条款中的何种特定物质或有第10.2条款或第10.4.1条款中的任何违规行为,或是任何情况的组合,都应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释义: 第10.6.3条款解决的是运动员分别两次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但其中的一次违规行为是使用了第10.3条款中处罚较轻的特定禁用物质。如果本条例没有这一条款,第二次违规的处罚可能会产生争议:按照第二次使用第二次违规所涉及的禁用物质给予处罚;或按照第二次使用第一次违规所涉及的物质给予处罚;或将分别适用于两次违规的处罚合并在一起。本条款则采用由第10.2条款规定的第一次违规处罚(禁赛两年)加上第10.3条款规定的第一次违规处罚(最多禁赛一年)的计算方法,合并给予一次处罚。对于那些第一次违规涉及第10.2条款规定的物质,而第二次违规涉及特定物质的运动员;或第一次违规涉及特定物质,而第二次违规涉及第10.2条款规定物质的运动员;本条款给予的是同样的处罚。在这两个案例中,都应该给予禁赛两年至三年的处罚。]

  10.7 取消采集到阳性样品后的比赛成绩

  除按照第9条款(个人比赛成绩的自动取消)自动取消采集到呈阳性样品的比赛中产生的成绩外,还应取消从采集到呈阳性样品(无论赛内检查还是赛外检查)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当日起,直至任何临时停赛或禁赛罚期开始期间运动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包括收回已获得的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但为公平起见需另做决定的情况除外。

  10.8 禁赛期的开始

  禁赛期应从听证会决定禁赛之日起计算,若放弃举行听证会,则从接受或强制执行禁赛处罚之日起计算。任何临时停赛期(无论是强制执行还是自愿接受)都应计入总的禁赛期。为公平起见,如果是不应归责于运动员的召开听证会过程中的延误或其他兴奋剂控制方面的延误,实施处罚的机构可将禁赛期的起始日追溯到采集样品之日算起。

  [释义: 目前,许多反兴奋剂组织采用的是从听证会做出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禁赛期的方法。这些反兴奋剂组织通常还会取消追溯至采集呈阳性样品之日的比赛成绩。而另一些反兴奋剂组织则仅从采集到呈阳性样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禁赛罚期。《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的解释文件中已说明,并不强制规定必须采用这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本条例中规定的方法严格禁止运动员在拖延召开听证会时间的同时,在此过渡期中参加比赛。本条例还鼓励运动员自愿接受在举行听证会之前这段时期中的临时停赛。另一方面,给予运动员处罚的体育组织可将计算禁赛罚期的时间,提到听证会做出裁决那天之前。这样,运动员就不会因兴奋剂控制过程中非其本人过错而出现的拖延而受到惩罚。例如:实验室在报告阳性检测结果过程中的过分拖延,或由反兴奋剂组织造成的安排听证会日期的拖延。]

  10.9 禁赛期间的身份

  已被宣布禁赛的任何人,均不得在禁赛期间,参加由签约方或签约方成员组织授权或组织的任何比赛或活动(经授权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或帮助服药者身体恢复的活动除外)。此外,对于任何非因使用第10.3条款所述特定物质违规的当事人而言,各签约方、签约方成员组织和各国政府将扣发其曾经领到的某些或全部与体育有关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与体育有关的收益。一个禁赛罚期超过四年的当事人,在四年禁赛期过后,可以参加地方赛事中的不是其曾经违规受处罚运动项目的比赛,但该地方赛事不得属于可使该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获得参加(或累积积分以参加)全国锦标赛或国际赛事资格的那一级比赛。

  [释义: 有些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只禁止运动员在停赛期中“参加比赛”。例如,这些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在被禁赛期间仍可训练。本条例采用《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中的主张,即因使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的运动员,不得在禁赛期间参加任何经体育组织授权的体育赛事或活动。这意味着不得随同国家队进行训练,或不得担任教练或体育官员。某个体育项目组织给予的处罚,也将得到其他体育项目组织的承认(参见第15.4条款)。但该条款不禁止被禁赛的当事人参加纯属娱乐性质的体育活动。]

  10.10 恢复参赛资格的检查

  在禁赛期结束时,作为恢复参赛资格的条件,运动员必须在临时停赛和禁赛期间随时准备接受任何有合法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实施的赛外检查,并且根据要求提供最新的和准确的行踪信息。如果一名运动员在禁赛期间退役并从赛外检查运动员注册库中被除名,而后又欲恢复参赛资格,则该运动员必须通知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并接受了一段时期——时间等同于从其退役之日起所剩余的禁赛罚期——的赛外检查,否则不得恢复参赛资格。

  [释义: 本条例不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而是将其留给各反兴奋剂组织自行制定本组织的规则。例如:对于那些曾被列入赛外检查运动员注册库、未被禁赛且已退役,但又想重新参赛的运动员,规定出恢复参赛资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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