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条 参加公正听证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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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5:15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第8条 参加公正听证会的权利 每个负责检测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为任何被怀疑为已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人提供听证程序。此类听证应当说明是否已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如果是,将产生哪些后果。听证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召开听证会; ·公平和公正的听证委员会; ·当事人有自费聘请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听证会的权利; ·当事人有被公平、及时地告知已被宣布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权利; ·当事人有对已被宣布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及导致的后果做出答辩的权利; ·出席听证会各方有出示证据的权利,包括约请、提问证人的权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提供证词须经听证委员会认可); ·当事人有权利请一名翻译出席听证会,由听证委员会确定翻译的身份和由谁支付翻译费用;以及 ·做出及时的、书面的和合理的决定。 [释义: 本条款涵盖了为被断定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当事人举行公正听证会的基本原则。本条款无意排斥各签约方自己的听证会规则,而是旨在促使各签约方制定出符合这些原则的听证会程序。 第13条款中提及的体育仲裁法庭(CAS)作为受理上诉的机构,并不妨碍签约方指定体育仲裁法庭直接作为初期听证委员会。 与赛事有关的听证会可以按照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和听证委员会的规定迅速举行。 [释义: 举例说来,听证会可以在重大赛事的前夕紧急召开,此时听证会必须做出运动员是否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决定,以便确定运动员是否具备参加该赛事的资格;或者是在一次赛事期间,关于案件的裁定将影响运动员成绩的有效性或是否能继续参加该赛事的比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