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物质类与禁用手段II--禁用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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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3:27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 |
禁用物质类与禁用手段 (2003年1月1日) II. 禁用手段
禁止以下做法: A. 提高输氧能力 a.血液兴奋剂。血液兴奋剂是指非正当医学用途使用自体的、同源的或异源的血制品,或不论何种来源的红细胞制品。 b.使用能提高摄入、运输或释放氧气的制品,如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包括但不仅限于牛血红蛋白和交联血红蛋白、微球血红蛋白制剂、全氟化合物及RSR13。 B.药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的篡改手段 药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的篡改是指使用某些物质或方法,包括掩蔽剂(参见I.G),以改变、企图改变或有理由被认为改变兴奋剂检查所收集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这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导管插入,尿样置换和(或)篡改样品,抑制肾代谢和干扰睾酮和表睾酮的检测值。 C.使用基因兴奋剂 使用基因或细胞兴奋剂的定义为非治疗性使用能提高运动员能力的基因、基因的组分和(或)细胞。 |